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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輛緩慢行駛的轎車被警方攔截,卻發現車內空無一人。交警在附近發現駕駛員在遙控汽車前行。經檢測,該駕駛員體內的酒精含量已經達到危險駕駛罪入罪所要求的醉駕標準,那麼,醉酒在車外遙控機動車行駛是否構成該罪?
我國刑法第133條規定了危險駕駛罪,其罪狀是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那麼,醉酒遙控機動車行駛,能否認爲是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隨着汽車技術的改進,其操作越來越傻瓜化,從自動擋到由電腦控制的無人駕駛,極大地解放了人手和大腦。機動車操作行駛中人的因素日漸被機器的因素所取代,機器的作用越來越大,這是科技發展的必然,而科技的發展也給刑法適用帶來新問題。假如汽車技術足夠先進,駕駛員可以像操縱衛星運行軌跡一樣,在貨車長距離運輸中,足不出戶地通過電腦屏幕觀察路況,通過電腦鍵盤實現對汽車的操作,那麼,在發生交通事故的情況下,遙控汽車行駛的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如果在室內操作機動車的人醉酒,其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如果可以構罪,在所操控的汽車並未發生交通事故,而是正常行駛的情況下,警察又如何到封閉的戶內調查取證?如果因法無明文規定不爲罪而使其出罪,那麼,將使機動車產生的風險由大衆去承擔,這樣顯然會放任風險的發生。如果通過刑法的修訂來適應新技術的發展,那麼,刑法將因爲技術的發展而不斷修訂,法的穩定性將不復存在。筆者認爲,比較合理的辦法,還是儘量保留刑法本來的規定,然後由立法機關或司法機關對新技術帶來的刑法問題進行解釋,從而不斷地把新的行爲納入犯罪範疇。
就上述案例中的行爲而言,人眼的視力決定了站在車外遙控汽車行駛不可能超出過遠的距離,因此,醉酒操控者其意不在駕駛代步,而在遊戲玩耍。如果操控地點是一個封閉性場所,且場域內除了操控者,別無他人,則遙控汽車行駛的行爲因爲沒有發生在道路上,不構成危險駕駛罪。如果操控地點在道路上,不特定多數人的安全就有了危險,這種行爲應該構成危險駕駛罪。
(作者單位:河南省平頂山市人民檢察院、河南省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