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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在官員財產申報方面有比較成熟的經驗和制度設計
編者按
廣東毗鄰港澳,向來領風氣之先。港澳在官員財產申報方面,已有比較成熟的經驗和法律制度設計,例如,申報對象都是突出有權官員和關鍵崗位官員,港澳兩地均對違反財產申報義務的行為規定了明確的制裁措施。
本期深度報道將詳細介紹港澳在財產申報具體制度設計上的共同之處及特色。
申報主體
香港:並非所有公務員都要財產申報
香港的財產申報主體並未包括所有公務員,而是按照職位來劃分。香港將應當申報財產的職位分為第Ⅰ層職位和第Ⅱ層職位。
第Ⅰ層職位:
由香港特區政府指定,包括40個主要職位:(1)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警務處處長、廉政專員、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審計署署長、11名局長、18名常任秘書長;(2)中央政策組首席顧問、香港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主任及新聞統籌專員(3個職位)。
第Ⅱ層職位:
由香港公務員事務局發出《通告》或《通函》,對財產申報職位提出指引,確定必須申報職位和指定申報職位。目前,香港公務員隊伍有16萬多人,須申報財產的第Ⅱ層職位大約有3100個。
必須申報職位包括:(1)第Ⅰ層職位人員的政務助理和私人秘書;(2)第Ⅰ層以外的所有首長級職位。
指定申報職位是指由各局局長、部門首長所指定須申報投資的非首長級職位。該類職位由各局局長、部門首長自主確定,要求其根據運作經驗,把容易引起利益衝突的職位列為需申報財產的職位並報公務員事務局。
另外,公務員事務局會定期檢討是否有需要把其他職位列為第Ⅰ層職位。各局局長如認為有需要時,可以向公務員事務局建議把某些職位列入第Ⅰ層的職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