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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六和速生雞事件持續發酵已有十多日。百勝旗下肯德基官網爲此公佈“關於近日公衆關切的相關問題的說明”,澄清此前將矛頭指向上海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言論,並表示道歉。“說明”稱,“速生雞”事件中,百勝沒有“瞞報”意圖,原因是“目前中國相關法律、法規沒有規定要求企業向政府呈報自檢結果和向社會披露自檢結果”(2012年12月30日《京華時報》)。
肯德基的“道歉”指向的是“由於說法不完整對消費者產生的誤導”,言外之意是,我們原本是沒有任何責任的,可是由於我們在對外表述這種“沒有責任”時出現不當,導致大家誤以爲我們有責任。這說明,肯德基的“道歉”是一種“免責式道歉”,指向的僅僅是自己的“表述不當”,而不是自己的食品存在安全問題。但是,說肯德基的食品不存在安全問題,恐怕地球人都笑了。甚至肯德基自己也承認,早在2010年至2011年期間,百勝發現六和集團有幾個批次樣品藥殘超標。按照《食品召回管理規定》,食品生產者應當向所在地的省級或市級質監部門及時報告所有相關的食品安全危害信息,不得隱瞞或虛報其生產的食品危害人體健康的事實。那麼,既然《食品召回管理規定》有明確規定,肯德基緣何還要說“中國沒有相關規定要求”呢?
這就涉及一個制度規定的層級約束力問題。請注意,肯德基宣稱的“中國沒有相關規定要求”,指的是法律、法規層面的規定,而《食品召回管理規定》僅僅是國家質檢總局頒佈的行政規章。在肯德基方面看來,這樣的制度依據較之法律、法規並沒有太強的約束力。這揭示出我們制度約束中的一個普遍問題,即很多的實質性要求,都是由於立法位階較低的行政規章規定的,使得其在執行過程中沒有法律、法規那麼底氣十足。
除此之外,還有一個違法成本過低的問題。雖然《食品召回管理規定》規定了企業有主動召回的義務,而且在企業不履行主動召回義務時,執法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但是,在實踐中,不少企業寧願承擔不召回的責任,也不願意承認自己的食品有問題,進而實施主動召回。因爲按照現行規定,企業不履行召回義務,至多承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而主動召回“問題食品”的損失就遠不止這個數字。兩害相權取其輕,在違法成本很低時,違法就是一種最爲理性的選擇。
若要改變這一現狀,固然應當提升《食品召回管理規定》的立法位階,加大對違法行爲的懲罰力度,但這並非解決問題的全部,除此之外,還應當不斷提升消費者的維權意識。再傲慢的商家,可能不怕行政處罰,但一定非常害怕消費者不消費。可以想象,如果肯德基的食品安全問題曝光後,面對肯德基的無動於衷,一夜之間所有消費者都不再去光顧,恐怕用不着任何的強制執法或者道義譴責,肯德基一定會主動召回問題食品,其在歐美國家履行問題食品召回義務的表現,就很好地證明了這一點。從這個意義上講,在制度完善尚且需要一定時日的前提下,消費者“用腳投票”的維權意識也顯得尤爲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