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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寧波1月1日電(記者屠春技通訊員李志軍蔣小林俞紅唐) 2013年1月1日,浙江省寧波市鎮海區檢察院聯合當地法院、公安機關共同出臺的《關於未成年在押人員羈押期間表現納入量刑情節的暫行規定》正式生效,未成年在押人員羈押期間的表現從此變成“白紙黑字”被記錄在案,並納入其酌定量刑情節供法院在審判時參考。
“此項制度有助於加強對失足未成年人的幫教,促使他們真誠悔罪、認真改造、儘快迴歸社會。”鎮海區檢察院公訴科科長楊春梅向記者介紹,根據該規定,首先由看守所以日評、周評、月評等方式,對在押未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羈押期間的表現進行初評,填寫評鑑表,並將初評意見送駐所檢察室;駐所檢察室通過審查材料、談話瞭解等方式進行調查覈實後,出具審查意見,一併移送檢察機關公訴部門;公訴部門在開庭前將上述意見移送至法院;法院根據檢察機關出具的意見,對在押未決未成年人酌定量刑。
據介紹,對在押未成年人羈押期間表現的評鑑考覈採取等級制,共分表現好、較好、一般、較差、差五檔。對羈押期間表現好、較好的未成年人,駐所檢察室可建議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