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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黃色信號燈的作用是淨空交叉路口,使已經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在黃燈期間快速通過。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未越過停止線的車輛不得通行。因此,闖黃燈同樣屬於不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的違法行爲。按照新實施的123號令,這種行爲將被依法罰扣6分。
新規規定,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一次扣6分。搶黃燈行爲屬於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對駕駛人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記6分。
對於“闖黃燈罰六分”的規定,有網友認爲,黃燈本來是紅燈的預警,提醒後車減速觀察。如果對“闖黃燈”也做同等處罰,那麼紅燈就失去了存在意義。也有人認爲,黃燈亮便罰,不僅易造成追尾,還會大大降低過路口車速,帶來更嚴重的堵塞。
而此前,新華社微博“新華視點”發表“新華微評”,對搶黃燈新規提出了同樣的質疑:綠燈變黃燈時,若車輪距停止線很近,剎車距離不夠時,司機該怎麼辦呢?整治交通違法行爲是尊重生命的具體措施,但因規則漏洞而導致的處罰,着實讓交通參與者傷不起!”隨後,“新華微評”還表示,規則的出臺,應反覆論證並廣泛聽取意見。黃燈亮時未越過停止線車輛應停車這項規定,在目前信號設施及道路設計標準不一的情況下,實際操作難度巨大。希望相關部門認真考慮,營造更安全、更具人性化的道路交通環境。(中國新聞網)
(來源:中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