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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欄的話法律是社會生活的基本準則。審視紛繁社會現象,總能發現其與法律的關聯。法治時代的社會熱點,我們該怎麼看?本報從今天起開設“法問”欄目,從法律視角對社會熱點新聞進行解讀,迴應公衆對社會熱點新聞中法律問題的疑問。
從“世界末日”、“自來水含避孕藥”到“車禍案頂包”,從政治、經濟、文化、科學到食品安全,網絡謠言幾乎360度無死角地存在。
世界末日的謠言已經終結,但謠言的末日尚未有期。首個民間闢謠組織“闢謠聯盟”核心成員、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吳丹紅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部分謠言可能止於智者、止於真相、止於實名制,但謠言終結者將是法律。他的闢謠實踐證明,網絡謠言生存空間大緣於違法成本太低,網絡謠言治理應納入法治軌道。
闢謠維權面臨哪些困境?
依據現行法律,該如何追究網絡造謠者的責任?吳丹紅告訴記者,他將網絡謠言的追責分爲三個層次:一是民事責任,依據的是民法通則,針對具體對象的謠言,被誹謗人有權提起民事訴訟;二是行政責任,依據的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造謠者拘留和罰款的處罰;三是刑事責任,情節若相當嚴重,構成誹謗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等,可以根據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既然追責造謠者於法有據,是否代表着治理網絡謠言並不困難?對此,吳丹紅並不樂觀。“實際上,在信息裂變式傳播的網絡時代,現行法律難免捉襟見肘。一般嚴重的捏造事實或造成嚴重後果的,公安機關纔會立案。個人受謠言侵害,依法可以提起訴訟,但訴訟過程非常繁瑣。特別是,如果不能提供造謠者的聯繫方式,法院就很難立案。”吳丹紅用“造謠的動動嘴、闢謠的跑斷腿”來形容闢謠維權的困境。
針對網絡謠言的訴訟,都面臨一個現實問題———取證難。面對海量信息和網絡的匿名性,要覈查信息真實性並追查造謠者的法律責任,非常困難。承擔舉證責任的受害人,可能還要遭遇來自網絡服務公司的阻力,後者可能以爲保密爲由,拒絕提供或透露相關資料。
“技術上和人力上的限制,使大部分製造擾亂社會秩序謠言的人遊走於法律和道德的邊緣,很難受到法律的懲處。現行法律讓造謠者承擔的成本實在太低了!”吳丹紅強調。
網絡服務商在傳謠中扮演什麼角色?
網絡謠言與現實生活中的謠言不同,它依附的傳播載體並非自行控制。網絡服務商在其中扮演什麼角色?
“作爲侵權行爲的載體,網絡服務商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吳丹紅說,網絡服務商並非完全置身“謠言利益鏈”之外。不論造謠者有意無意,謠言之所以短時間發酵成熱門話題、公共事件,多數還離不開網絡服務商的推波助瀾。
依據《互聯網管理條例》,我國現在的網站管理實行備案登記管理制度,網站所有者對所提交資料的真實性負責,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對備案資料進行全面的審覈。這項制度降低了互聯網市場準入門檻,促進了互聯網的發展,同時也爲互聯網謠言滋生提供了空間。置頂、提醒、邀請閱讀評論等方法,已經成爲炒熱一則謠言的“必殺技”。一些網絡服務商受益於“眼球經濟”,對謠言傳播“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甚至成爲謠言始作俑者。“傳謠再闢謠”的報道模式,實際上也爲謠言引來更多的關注。
網絡服務商可否通過免責聲明推卸責任?
被侵權者提起賠償訴訟時,常常會遇到網絡服務商祭出免責聲明這道“擋箭牌”。那麼網絡服務商是否可以通過免責聲明推卸責任呢?
吳丹紅介紹說,被謠言侵害的個人如果提起訴訟,理論上可以將網絡服務商作爲被告。侵權責任法也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用戶利用其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需承擔連帶責任。“關鍵問題還是在於舉證,受害人需要證明自己受害與網絡服務商的行爲存在法律上的因果聯繫。”
“網絡服務商不能靠聲明免責。必須強化網絡服務商的法律責任,建議全國人大盡快出臺有關法律規定,明確互聯網服務商在降低、消除網絡謠言傳播方面的責任和義務。”吳丹紅說。
“在美國,法律對互聯網‘與真實世界一樣進行管控’。反觀我國,並未對網絡謠言的製造和傳播進行有效的法律規制。”吳丹紅認爲,謠言追責可循之法大多籠統、陳舊,與網絡發展速度不相適應。只有更新法律,網絡謠言的違法成本提高了,互聯網服務商的監管職責履行到位了,謠言才能無處生存、無路傳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