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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歐陽晶通訊員胡文星車益壽)已經建成的住宅小區旁邊,又冒出了一幢跟它一模一樣的房子,這是開發商的“二期工程”還是“後續項目”呢?江西省貴溪市檢察院日前提起公訴並被法院作出有罪判決的一起非法經營案件說明,這樣的房子還有一種可能性,就是什麼審批手續都沒有的冒牌“李鬼”。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4年5月,貴溪市國土局依法定程序將位於該市柏裏大道旁的一塊地皮使用權,出讓給浙江某房地產公司新建一個小區,該公司在小區東面搭建了一個面積近四畝的臨時工棚(該地塊屬國有建設用地)。2006年7月,小區工程結束,爲工程供應砂石的李某等人看到工棚空地無人問津,就打起了不辦任何報建審批手續、用工棚空地開發房產出售的主意。李某等人拉來了投資方付某,約定了分成比例,並說服了該小區承建商裘某,由裘某承建並按該小區一號樓的圖紙施工,房屋的戶型、外觀與小區相似。2007年12月底,這個山寨“項目”開始動工。閔某等人雖明知該“項目”未辦理任何手續,但同樣被利益誘惑,答應和付某共同出資建房。
房屋建設過程中,曾遭城管部門制止,李某等人找到貴溪市城管局的江某(已被判刑)說情,請他幫忙不要阻止,並承諾房屋建成後給他一套房屋,江某應允。2010年6月,這棟房屋全面竣工,共有七層四單元48套房屋和17個柴火間。李某、付某等人內部分配後,或賣或租,每人得款5萬元至20萬元不等。
2011年4月,貴溪市城管局將李某、付某等人違法建房一案移送公安機關查處。經測繪部門和價格部門鑑定,涉案房屋建築總面積爲6700餘平方米,總成本價爲319萬餘元。案發後,付某等8人主動投案自首,閔某等人退贓50萬元。
辦案檢察官告訴記者,根據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國有土地上開發房產要“五證齊全”,即土地使用權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而李某等11名被告人在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未辦理任何報建審批手續的情況下,在國有建設用地上共同違法建房出售,嚴重侵犯了房地產領域市場準入、市場競爭和市場交易等相關市場管理制度,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已構成非法經營罪。
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後,一審法院認定李某、付某等人構成非法經營罪,對涉案的違法建築和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部分被告人不服並提出上訴,鷹潭市中級法院日前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法院的有罪判決,以非法經營罪、行賄罪對李某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30萬元,對其他上訴人分別判處了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