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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立司法權威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
方工
-揆諸現實,認為只要司法公正,自然就能樹立司法權威,司法裁斷自然就能得到服從的觀點,既不符合邏輯也不符合實際,在理論上和實踐上並不能成立。
-僅做到公正司法,還不足以樹立起權威。樹立司法權威的任務,司法者不能獨自完成,還需要創造和完善必不可少的充分條件。
黨的十八大報告強調『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並對立法、執法、司法、全民守法、堅持法治原則、不許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等,提出了全面的要求,並強調要『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要完成好這一任務,我們必須深入研究有關立法、執法、司法、用法、守法等具體問題。其中,如何樹立司法權威,確保法律尊嚴問題,至關重要。
司法權威,是指司法具有使人尊重、信服的力量和威望,司法終局裁斷得到普遍服從和執行,可以終止當事人之間的法律訴爭。司法權威,是法治主要支柱和實現條件,是制度的體現和秩序的保障,對此,既不能虛化為口號,也不能脫離實際以願望代替現實,要防止被似是而非的觀點誤導。
有一種觀點認為,目前司法權威之所以不高,是因為司法不公,只要做到公正司法,自然可以樹立起司法權威,使司法裁斷得到服從。這個觀點影響很大,但值得商榷。因為樹立司法權威的途徑遠非這樣簡單,而要深刻得多、復雜得多。需要求真務實地深入研究什麼是公正、以誰的判定為准、樹立司法權威除了司法公正還需要什麼條件等問題,求得正確結論,纔有利於樹立和提高司法權威。
公正司法自然可以樹立司法權威這一觀點,能夠成立的前提條件是,司法裁斷的公正性能夠得到所有人一致理解和贊成。但是這個前提條件客觀上並不存在。簡略說司法公正,就是司法活動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以法律為准繩,嚴格依照程序,不偏不倚剛直不阿地做出使人『得其所應得,不得其所不應得』的裁斷。然而,公正問題本身就含有很多長期爭議且答案多樣的命題和難題,而司法活動是否公正,往往在社會現實中不能形成統一認識。因利益訴求、預期目的、價值觀念、情感意識、法學知識和生活經驗不同,人們對司法是否公正的認識會有差異。對同一個司法裁斷,可能有人認為公正,有人就認為不公正。所以,纔會有訴訟中的上訴,終局裁斷後的申訴或上訪。
即使是法律學者和司法人員,對具體案件的處理,也常常是意見不一。諸如,法學家們討論案件時每每見仁見智,各持己見爭議不斷;審委會、檢委會討論案件,也會意見分歧,所以議事規則都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集中制;上一審級時有權糾正或改判下級裁斷的行為、不同司法機關之間對同一案件持有不同的觀點並實施互相制約措施等即是。國外亦然,對何為公正,不同法學觀點也是精彩紛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審理案件,實行的也是多數決原則,在討論案件時,更多的是九名大法官各自陳述自己的觀點,經常吵得不可開交,而2007年大法官意見一致的判決率曾低至25%。
這些事實都證明,對司法是否公正存在不同認識,具有客觀性和必然性,是司法活動乃至社會生活的常態。由於認識時常難以統一,所以如果公正的司法裁斷,與公眾或當事人的接受程度存在距離,往往也會遭到反對。揆諸現實,認為只要司法公正,自然就能樹立司法權威,司法裁斷自然就能得到服從的觀點,既不符合邏輯也不符合實際,在理論上和實踐上並不能成立。
既然樹立司法權威離不開司法公正,那麼就需要對司法是否公正做出明確結論。但是,司法是一項專業性、理論性、知識性以及經驗性都極強的社會治理活動,其理論不是任何人都能理解,其實踐也不是任何人都能參與,故其結論是否公正也不應該以當事人訴求滿足,或公眾情感滿意為標准,不能由『眾意』決定。否則,就會出現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各執一詞互不相讓的情況,這種對公正與否的多元化認識有益於思想自由和理論探討,但卻不適合司法實踐。司法實踐中公正標准不能多元,否則無法確定司法是否公正,也就無法樹立司法權威。
社會需要權威確認司法是否公正,而承擔這項任務的當然主體非司法者莫屬。因為,憲法規定了司法權依法獨立行使的原則,賦予司法者終局決定權。司法者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乾預,依法對司法公正做出判斷,以此為基礎設定目標、實施行為、出具決定,是獨立作出終局決定的邏輯必然。假如司法者無權判定是否公正,不能一錘定音,而是聽憑公眾按各自理解的標准自由裁量,必然出現當事人對沒有滿足自己訴求的司法就認為不公的現象。那麼。司法定分止爭的功能無法實現,自行其是不服從不執行司法裁斷的行為,就無法終止。司法者對是否公正作出判斷,是長期形成的司法規律、法理常識及法治經驗,有利於長治久安,符合公眾利益。
問題再進一步,公正司法雖然是樹立司法權威的前提和基礎,至為重要,但是,對樹立司法權威而言,公正司法卻仍是『成事不足,敗事有餘』。即僅做到公正司法,還不足以樹立起權威,但是如果沒有公正司法,不用疊加其他因素,就一定會敗壞司法權威。樹立司法權威的任務,司法者不能獨自完成,還需要創造和完善必不可少的充分條件。美國學者戴維·奧布萊恩說,最高法院既無軍權又無財權,其裁決的執行,只能『依賴於理性的說服力量、制度的威信、其他政治機構的合作,以及輿論的最終認可。』這個認識符合樹立司法權威的客觀規律。樹立司法權威,不能指望司法者孤立無援的單打獨斗,而必須全社會共同努力,在制度、組織、觀念、輿論以及行為等各方面,營造出法治科學、健康發展的良好環境,纔能提供完備的充分條件。
對可能產生司法不公、司法腐敗、司法專橫的擔心和警惕,十分必要和有益,這有利於增強監督意識,提高監督質量,以維護公民合法權益。但是,監督司法權正確行使,是為了保證司法堅持『憲法和法律至上』,保障司法公正,應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不能損傷司法的獨立性,剝奪司法的終局權,否則,會事與願違。
應該明確,國家機關承認司法權威,纔能正確行使國家權力,社會公眾服從司法權威,就是維護自己權益。人民當家作主,建設人人有尊嚴地幸福生活的國家,就須落實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的要求,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而多措並舉,使包括所有國家工作人員在內的全體社會成員敬畏、遵守法律,尊重、服從司法權威,是題中應有之義。
(作者為全國政協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