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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裴曉蘭)國都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原投資銀行部董事總經理王保豐,利用內幕信息,在“ST天龍”股票增發前幫朋友買入62萬餘股,非法獲利37萬餘元。記者昨天獲悉,市二中院一審以內幕交易罪判處王保豐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38萬元。
2010年,王保豐在擔任國都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部董事總經理期間,太原天龍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擬向青島百華盛投資有限公司等5名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ST天龍”股票,王保豐作爲保薦機構的項目負責人,安排證券公司相關人員研究、擬定了《太原天龍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方案》。作爲該內幕信息的知情人,王保豐於2010年10月29日至同年11月2日間,利用一位朋友父親的證券賬戶累計買入“ST天龍”股票62.1萬股,成交金額共計499萬餘元,非法獲利37萬餘元,王保豐分得14萬元。2011年1月1日,王保豐將非法所得退回到那名朋友賬戶內。
受審時,王保豐認罪。他說,自己認識的那位朋友社會關係比較廣,他想讓對方幫找一些投行的項目,所以主動提出幫對方理財,一念之差做了違法的事。
涉案股票的交易行爲引起了證監會相關部門的注意,經查詢地址,發現是王保豐用公司配的筆記本電腦進行操作。去年1月31日,公安部證券犯罪偵查部門對王保豐立案偵查,王保豐隨後到案。
市二中院認爲,王保豐作爲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和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無視國家法律,爲獲取不正當利益,違反證券交易的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在涉及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大量買入該證券,非法獲取高額利益,其行爲已構成內幕交易罪,情節特別嚴重。鑑於王保豐能夠自首,確有認罪、悔罪表現,依法對其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