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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東麗區迅速貫徹落實《十八屆中央政治局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羣衆的八項規定》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貫徹落實〈十八屆中央政治局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羣衆的八項規定〉實施細則》以及市委、市政府《關於貫徹落實〈十八屆中央政治局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羣衆的八項規定〉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實施細則〉的辦法》,日前制定出臺東麗區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羣衆的規定,從進一步改進調查研究、進一步精簡會議活動和文件簡報、進一步規範公務接待和外出、進一步改進新聞報道、進一步加強督促檢查等方面做出具體規定。
進一步改進調查研究
注重實際效果。區領導同志每年安排深入區有關部門和基層調研的時間不少於兩個月。要結合分管工作,明確調研主題,深入瞭解真實情況,多到困難和矛盾集中、羣衆意見較多的地方和單位,多到重點工程、重點項目現場,切忌走過場,搞形式主義。安排調研點位和路線要真實反映該單位的現實情況,不能弄虛作假。區領導同志調研期間,可根據情況召開有關部門、街道、園區工作彙報會,彙報工作時要實事求是、簡明扼要,既要講成績也要講問題。
減少陪同人員。區領導同志調研,要輕車簡從、最大限度減少陪同人員,不搞層層多人陪同,一般由辦公室有關負責同志和工作人員陪同;調研內容涉及多個單位或需要現場協調解決問題,可增加涉及到的區有關部門、所在地方和單位負責同志陪同。陪同調研的負責同志一律不帶工作人員。
簡化接待工作。區領導同志調研期間,不張貼懸掛歡迎標語橫幅字幕,不安排迎送,不擺放花草。要嚴格控制乘車數量,不安排警車和引導車。調研應提高效率、壓縮時間。調研座談時不上水果,不安排用餐。
進一步精簡會議活動和文件簡報
切實減少會議活動。堅持務實高效,切實減少會議活動數量。要嚴格履行審批程序,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舉辦。區委、區政府專題會、現場辦公會根據需要安排召開。原則上區級領導不出席剪綵、奠基等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展覽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等。嚴格控制會議活動的規格、規模和時間。從嚴控制各部門以區委、區政府名義召開全區性會議,部門全區性工作會議自行安排會議會務、下發通知,分管領導出席,參會範圍要與會議內容密切相關,儘量壓縮會議時間。區委、區政府安排的會議,根據需要安排領導出席。堅持開短會、講短話,注重實效、突出重點。要切實提高會議活動質量,認真搞好會務準備,明確會議主題、着力解決問題,提高會議成效。(下轉第6版)
(上接第5版)嚴格控制會議活動經費。各部門、各單位舉辦會議活動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嚴禁提高會議用餐、住宿標準;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發放紀念品或禮品;嚴禁組織與會議主題無關的活動。會議活動現場佈置要注意莊重簡樸,工作會議一律不擺放花草、不製作背景板。
切實控制各類文件簡報數量。堅持少而精的原則,可發可不發的不發。貫徹中央和市有關文件精神需發文的,發文規格原則上與市委、市政府和市委、市政府辦公廳文件對應,要結合我區實際明確具體貫徹落實措施。要減少簡報數量,各部門、各單位內設機構和下屬單位的簡報一律不報送區委、區政府。
提高文件簡報的質量和規範化程度。各部門、各單位要按照《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對文件簡報的內容格式和報送程序進行規範,加強文稿審覈把關,突出重點,提高文稿質量,控制文稿篇幅。簡報要重點反映重要動態、經驗、問題和工作意見建議等內容,要注重提高質量和實效。
進一步規範公務接待和外出
規範公務接待。嚴格落實市、區有關接待工作要求。對上級機關來區視察、檢查、指導工作的,陪同的區級領導、就餐、住宿、交通引導等接待工作,按市、區有關規定執行。外省市來區考察的,一般對等接待。區內上下級之間,單位部門之間相互聯繫協調工作,不安排就餐,不允許以各種名義互相宴請。
規範公務外出。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公務外出要嚴格落實《東麗區領導幹部因公外出管理辦法》的規定。要嚴格審批程序,要有實質性內容,要根據工作需要儘量減少團組人員。乘坐交通工具,應按中央和市委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公務外出不送行,不接風,不安排領導迎送。公務外出期間,不超標準安排住宿、就餐,所贈禮品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進一步改進新聞報道
簡化區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接待活動新聞報道。要根據工作需要、新聞價值、社會效果決定是否報道。區領導同志新聞報道中的職務稱謂根據會議活動內容確定,不必報道擔任的全部職務。多位區領導同志出席的同一活動或分散且不同時參加的同一活動,發一次綜合消息。區領導調研活動新聞報道要多反映羣衆關心的實質性內容,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羣衆,減少隨行記者。
進一步加強督促檢查
區領導同志要嚴格遵守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嚴格執行住房、車輛配備等有關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規定。各級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要堅持以人爲本、執政爲民,帶頭改進工作作風,帶頭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帶頭密切聯繫羣衆,帶頭解決實際問題。區委辦公室、區政府辦公室和督查室要定期督促檢查,定期通報執行情況,對違反規定的要建議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紀檢、監察機關要把監督執行本規定作爲改進黨風政風的一項經常性工作來抓,審計部門每年要對各部門各單位會議活動等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