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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農民工在施工時,角磨機意外脫手,將其脣部嚴重削傷。事發後,雖然僱主承擔了醫療費,但傷者其他損失無人承擔。受傷農民工遂將發包單位、承包單位、僱主及承包單位有關負責人一併推上被告席。日前,南開區法院經審理,一審判決被告僱主賠償原告誤工費及住院生活補助費9800餘元,被告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11年5月9日9時許,農民工趙某爲本市某單位辦公室更換窗戶,其在用角磨機切割窗簾盒時,角磨機突然脫手後又迅速彈起,打到趙某臉部,趙某的嘴脣頓時鮮血直流,現場人員將其緊急送往醫院救治。經診斷,趙某上脣全層4/5撕脫傷、右口角撕裂傷、右上脣撕裂傷伴組織缺損、左口角撕裂傷、上下脣黏膜撕裂傷。趙某爲此住院治療近一個月,於同年6月3日出院。
據查,該辦公樓修繕工程由本市某建築工程公司承包,其中的斷橋鋁合金窗戶的製作安裝分包給了吳某,吳某又僱用了趙某進行安裝,按平方米給付趙某勞務費。事發後,僱主吳某爲趙某支付住院費1.2萬餘元,某建築工程公司支付住院費4000元。趙某出院後,因就賠償問題協商未果,又將發包單位、某建築工程公司、吳某及工程公司負責該項目的張某一併告上法庭,索賠誤工費2萬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50元,並要求四被告連帶承擔後續治療責任。
法庭上,被告吳某辯稱,原告鋸窗簾盒並不是其承攬工程的範圍,其不是受益人,且其已支付給原告大部分住院費,故不同意原告訴求。被告發包單位則稱,其與被告工程公司簽訂有施工合同及安全協議書,且被告工程公司有建築施工資質,故其沒有責任。被告工程公司也不同意原告訴求,其認爲原告受僱於吳某,應由吳某承擔責任。而被告張某則表示,其是被告工程公司職工,其個人與原告無任何關係,沒有賠償責任。
根據已查明事實法院認爲,本案中,原告與被告吳某之間系僱傭關係。原告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作爲僱主的吳某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發包單位將其辦公樓的修繕工程發包給具備安全生產許可的被告工程公司,不存在選任過失,不應承擔對原告的賠償責任。被告工程公司作爲該工程的承包人,未對分包人的安全生產條件予以充分審覈注意,存在一定過失,依法應對僱主吳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張某系被告工程公司的職工,張某將其單位承包的門窗製作安裝工作分包給吳某系職務行爲,故張某個人不承擔責任。關於原告要求四被告連帶承擔後續治療責任之主張,因該主張並不是具體的訴訟請求,可待原告發生損失後,另行主張權利。綜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審判決。
法律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