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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報記者王寧寧報道塘沽市民侯先生早年與妻子離婚,當時他們的孩子還處於襁褓之中,於是法院判決孩子由母親撫養。15年過去了,侯先生與上一任妻子都各自組成了新的家庭,但前妻那邊又要了一個孩子,侯先生覺得自己的女兒在家庭生活中受到了冷落,於是想要跟妻子協商變更撫養權,可是前妻就是不同意。
侯先生離婚後,幾乎每隔一個月就去見一次自己的女兒,待女兒上學後他更是無微不至地對其關懷和照顧,侯先生的女兒漸漸地也覺得父親待她比較親,而母親這邊每天都要照顧小弟弟,漸漸對她有些冷落,所以侯先生的女兒也有想去父親那邊生活的意思。但是侯先生的女兒終究礙於母親的情分,怕母親傷心沒有提出過。
侯先生想知道,由於當時孩子小判給了前妻撫養,現在孩子大了,自己也能夠照顧,這撫養權到底能不能變更呢?
◎律師說法:
天津四方君匯律師事務所趙治國律師: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爲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若出現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爲,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或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所以本案中,侯先生離婚後,孩子由誰撫育,應從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在這個前提下,侯先生與前妻可以在離婚後任何時間提出變更撫養權的要求,夫妻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