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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1985年到2012年,走了27年艱辛立法路,《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終於在2012年10月26日獲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並將於201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精神衛生法在總則中規定:精神障礙患者的人格尊嚴、人身和財產安全不受侵犯。精神障礙患者的教育、勞動、醫療以及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等方面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法律第五條明確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歧視、侮辱、虐待精神障礙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礙患者的人身自由。新聞報道和文學藝術作品等不得含有歧視、侮辱精神障礙患者的內容。該法從防範“被精神病”到發展精神衛生事業、維護精神障礙患者的合法權益,從精神障礙的預防和患者康復到社會公共安全和強制治療問題等都作了詳細的規定。特別是該法明確了精神障礙患者住院實行自願原則,設計了非自願治療的前提條件,被視爲立法的重大突破。
繼物權法之後,精神衛生法成爲公衆積極參與討論最多的法律之一。一部本來屬於專業領域的法律,居然引發如此多的關注,只因一方面“被精神病”現象層出不窮,另一方面人數龐大的精神障礙患者沒能得到妥善的救治,公民的合法權利屢屢遭到侵犯。在人們眼中,精神衛生立法早已突破了專業領域的限制,承載着公民厚重的權利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