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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河南省公安廳法制處一官員就河南高速交警總隊發佈“高速公路大型客車限速90公里通告”被質疑一事回答記者提問時稱,目前該公告是否實施或中止還在研究中。
2012年12月25日,河南高速交警總隊發佈《關於對大型客車限制車速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
通告稱:“爲有效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河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決定對大型客車採取限制車速的措施:從即日起,全省高速公路大型客車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90公里/小時(原限速標準低於90公里/小時的路段仍執行原限速標準)”。
發佈該通告的理由是,河南高速交警在綜合研判近期重特大交通事故和當前全省高速公路通行情況的基礎上,認爲大型客車的最佳行駛速度是每小時90公里以下。
此公告發出後,很快有律師質疑河南省高速交警總隊發佈該公告的合法性。
河南律師協會副會長、一級律師陸詠歌指出,河南省高速交警總髮布的這一公告主要存在如下問題:
其一,公告缺乏法律依據。河南省高速交警總隊發佈該公告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條。陸詠歌認爲,《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條主要指的是在發生交通事故、道路施工及自然災害等影響道路通行的特殊情況下,交管部門可以對道路通行施實臨時性的交通管制或限制措施。但不能作爲河南高速交警總隊發佈長期規章的法律依據。
其二,由河南省高速交警總隊發佈的“大客車限速公告”只有起始日期,沒有終止日期。這也意味着,該公告已經成爲一項長期性的行政規章。河南省高速交警總隊作爲河南省公安廳的下屬機構不具備發佈此類行政規章的資格。如果一定要發佈,也應該由河南省人民政府委託河南省公安廳在經過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發佈。因此,河南高速交警總隊發佈此公告是越權行爲。
其三,河南省高速交警總隊沒有履行抽象行政行爲的廣而告之義務。河南省交警總隊發佈此公告後意味河南交警可以對全國各地通過河南的車輛實施處罰,其行爲已經由臨時性的具體行政行爲變爲抽象行政行爲。作爲一種可以對全國車輛長期實施處罰的抽象行政行爲必須走嚴格的立法程序,在廣泛徵求各方意見基礎上,經過立法機關審查、批准後才能實施,並且實施前還應在全國性的媒體上廣而告知。目前看來,河南省高速交警總隊顯然沒有履行上述程序和義務。
對律師的質疑,河南高速交警總隊法制科科長柏峯迴應媒體採訪時辯解說,該通告並非行政規章。柏峯稱,通告中沒註明終止日期,並不意味着採取限速措施是一項長期性措施,當採取限制車速措施的原因消除後,交警總隊會及時發佈解除限速措施的通告。
柏峯表示,規章是有權部門制定的法律性文件,有嚴格的制定程序和條件,高速交警總隊無權制定。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作爲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高速交警總隊有權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情況,採取限制車速的措施。
柏峯告訴記者,河南高速交警總隊在多家媒體上發佈了該通告,在主要收費站等處粘貼了該通告,並商請有關部門,對高速公路上設置的限速標誌進行更改,將100公里/小時的限速,調整爲90公里/小時,並且要求全省各高速交警部門,只有標誌更改完畢後,才能按照限速標誌標明的速度,確定違法行爲,並作出處理。
針對河南交警總隊法制科長柏峯的辯解,天之權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少春認爲,雖然河南高速交警總隊的出發點非常好,但該通告的出臺執行可能稍顯草率。
張少春說指出:“大型客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速不得超過100公里,這是全國通行的標準。作爲地方交管部門,應當嚴格遵照執行,除非有發生交通事故、節假日車流量突然增大等臨時性因素存在,否則不能有"縮水"或"增加"等變通行爲。”
張認爲,河南高速交警總隊相關人員稱通告沒有註明終止日期並不意味着它是長期性措施,以後將視具體情況調整的解釋“很牽強”。
面對各方爭執,今天上午,河南省公安廳法制處一科一不願透露姓名官員接受記者電話採訪時說,省公安廳已注意到社會對〈通告〉的質疑,至於該〈通告〉是否繼續執行或中止執行還在研究中。
此前,河南高速交警總隊相關工作人員表示,河南全省所有高速公路正在更換客車限速90公里的標誌標示牌,同時安裝在全省高速公路上的近3000個監控探頭已經啓用,從今年1月開始,凡是時速超過90公里的大客車,一旦被監控拍攝或被民警現場查獲,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下的,一律對駕駛員罰款記分;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除依法進行處罰外,一律吊銷駕駛員的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