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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報記者張一弛報道前段時間,董某與丈夫劉某因感情不和,辦理了協議離婚。財產分割進行得非常順利。但是,在離婚後一週,董某從朋友處得知,前夫劉某買彩票中了14000元大獎。董某調查後發現,開獎日期正是二人離婚後一天,也就是說這張彩票是劉某在二人辦理離婚手續之前購買的。
隨即,董某便找到劉某,詢問劉某購買彩票的時間,並以彩票獎金爲婚前財產爲由,要求對這筆錢進行分割。
面對董某的質疑,劉某表示自己確實在離婚之前花10元錢買了5注彩票。但是彩票的開獎時間是在二人離婚之後,也就是說彩票14000元的價值也是在離婚之後纔出現的。在離婚前並沒有開獎的彩票價值應認定爲10元。如果一定要分割,他答應給董某分割購買彩票費用的一半5元,不同意分割14000元的獎金。爲此,二人發生了激烈的爭執。
◎律師說法: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的王龍律師認爲:對本案進行分析,首先應該明確,彩票本身並非財產,而是彩民與彩票發行單位所簽訂的一份射幸合同。在這樣的合同關係中,彩民能否獲得獎金是不確定的,而彩票作爲權力憑證,起到讓彩民享有期待利益的作用。所以說,劉某所稱彩票在二人離婚之前僅價值十元的說法,是不能成立的。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或雙方約定的外,應歸夫妻共同所有。劉某購買彩票的時間,是在二人夫妻關係續存期間。
可以認定,這張彩票是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是董某與劉某共同出資購買的。所以,董某與劉某相同,都是與彩票發行單位簽訂射幸合同的當事人。
所以,彩票所產生的獎金,不應由劉某獨佔,而是由董某與劉某平均分割,各獲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