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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哲繪圖
一個臺灣籍有婦之夫在蘇州辦廠期間,與一年輕女子發展爲情人,爲她購房一套。“小三”得房後,準備和別人結婚。臺灣男子希望討回房產,先後以借貸關係、不當得利爲由兩次提起民事訴訟均失利。無奈之際,該男子聯合妻子以贈與合同糾紛上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丈夫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小三”買房,屬於無權處分,贈與合同無效。
臺灣男子爲“小三”買房
2001年,臺灣嘉義縣男子馬明遠和妻子王真真一起遷居到南京市投資辦廠。大陸的投資環境優良,夫婦倆生意越做越大,決定再在大陸選址開辦一家新廠。
2006年,馬明遠在蘇州成立了蘇州明遠公司。從此,馬明遠主要精力放在蘇州的新開廠,而王真真大部分時間在南京。
在蘇州辦廠,馬明遠沒有妻子在身邊。2007年6月,在蘇州打工的山東棗莊35歲女子申紅闖進了他的生活。兩個人一開始在賓館偶爾開房,後來,馬明遠租了一套全裝修小戶,供申紅居住。
2009年,申紅提出要買套房子,馬明遠答應了。2009年12月10日,申紅購買了一套二手房,價款138000元。當日,馬明遠從銀行賬戶上匯款138000元至申紅的賬戶。
2010年1月,馬明遠購買了電熱水器、竈具、傢俱,共計近萬元,與申紅共同營造了一個“家”。
兩次上訴都未討還房款
然而,2010年2月初,申紅告訴馬明遠,她馬上要與男朋友結婚了,請他喝喜酒。馬明遠接受不了這一現實,提出討回房產。但房產證上是申紅的名字,她不願退。2010年3月9日,馬明遠向蘇州相城區法院提起民間借貸糾紛訴訟,要求判令申紅歸還借款149646元並支付利息。
相城區法院於4月13日受理後於6月29日開庭審理。法院審理認爲,馬明遠對申紅向其借款的事實負有舉證義務。本案審理中,馬明遠雖提供了匯款給申紅的相關證據,申紅也認可收到款項。但馬明遠提供的證據並不能證明申紅向其借款的事實。馬明遠提供的契稅完稅證及收款收據,也不能證明申紅向其借款用於繳納契稅和購買傢俱用品。馬明遠要求申紅歸還借款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2010年7月8日,相城區法院判決駁回馬明遠的訴訟請求。
2010年7月30日,馬明遠又以不當得利糾紛提起訴訟,稱申紅的行爲已構成不當得利。2010年8月31日,相城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認爲馬明遠主動給付申紅款項,不存在給付對象錯誤或金額錯誤的情形。2010年10月28日,相城區法院再次判決駁回了原告馬明遠的訴訟請求。
妻子出手終討回
馬明遠本來想瞞着妻子把事情悄悄解決,但兩次訴訟失利。於是,他告訴妻子王真真,自己借給一個朋友十多萬元,她現在卻賴賬,希望王真真幫他一起要回來。
2011年1月25日,王真真、馬明遠以返還財產糾紛向相城區法院起訴,稱王真真與馬明遠是夫妻關係,2009年12月10日至2010年1月19日期間,丈夫馬明遠未經妻子王真真同意,擅自將婚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149646元進行處分,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申紅返還現金139626元和價值10020元的傢俱及家用電器。
相城區法院於2011年3月2日、7月22日、9月19日三次公開開庭審理。審理中,馬明遠稱他與申紅是普通朋友關係,通過匯款的方式借給申紅資金138000元用於購房,另購買傢俱、家用電器後借給申紅使用。
相城區法院認爲,既然原告馬明遠主張與被告申紅之間存在借貸、借用關係,就不構成王真真所謂的擅自處分。去年3月12日,相城區法院又一次判決駁回了王真真、馬明遠的訴訟請求。
拿到一審敗訴的判決後,王真真不斷逼問,丈夫馬明遠不得不承認他與申紅曾經是情人關係。
王真真得知真相又氣又恨。去年7月3日,王真真、馬明遠以贈與合同糾紛向蘇州市中級法院提出了上訴。在法庭上,王真真提出,馬明遠贈與申紅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沒有得到共有人的同意,贈與行爲是無效的。
蘇州市中級法院審理後認爲,138000元從馬明遠的銀行賬戶匯款至申紅的銀行賬戶,應認定爲馬明遠贈與申紅的財產。這138000元是王真真、馬明遠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故應認定屬於王真真、馬明遠的夫妻共同財產。馬明遠未經財產共有權人王真真的同意,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138000元贈與申紅,且事後未得到王真真的追認,屬於無權處分,贈與合同應認定爲無效。
去年8月20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申紅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返還王真真、馬明遠138000元。
(據《蘇州日報》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