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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陳遇冬通訊員劉虹)一老人與再婚妻子產生矛盾,私下將夫妻共同財產婚房賣給了自己與前妻的孫子。再婚妻子知道此事後起訴。日前,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宣判,確認祖孫倆之間的房屋轉讓無效。
男子張某於上世紀九十年代與女子宋某再婚,二人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了位於本市濱海新區某小區的獨單作爲婚後住房。2010年,張某與孫子小張簽訂《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把作爲婚後住房的獨單以20萬元的價格賣給了小張。2011年,小張通過中介公司將房屋以38萬元的價格賣給郭某。郭某支付了全部房款後,獲得了該房的產權證。張某的再婚妻子宋某得知張某賣房的事後,將張某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張某與其孫子小張之間的房屋轉讓協議無效。
原審法院認爲,涉訴房屋在出售給小張之前是宋某與張某的夫妻共同財產,被告張某出售給小張時未徵得宋某同意。小張作爲張某的孫子應該知道此事,但其仍與張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將涉訴房屋過戶至自己名下,二被告的行爲構成惡意串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該買賣行爲應屬無效。綜上,判決確認二被告就訴爭房的轉讓行爲無效。
一審宣判後,小張不服,向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駁回宋某的訴求。二中院認爲,宋某和張某產生矛盾,本應雙方協商解決;但張某卻在未徵得妻子宋某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處置雙方共同居住的涉訴房屋,並直接將該房賣給孫子。原審法院判決認爲,小張應該知道以上事實,進而認定其與張某構成惡意串通並無不當,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