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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畫張馳
認爲小區車庫屬於業主的公攤面積,業主陳女士將開發商及物業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支付從2009年9月至2011年9月的車庫出租收益。法院一審判決駁回陳女士的訴訟請求。
陳女士訴稱:2006年12月3日,她購買了一套房屋。合同約定,C座地下一層上水、下水、燃氣、供電、通風管線設備層爲公攤面積。2009年1月,原告入住後發現地下一層、二層用於車庫向業主出售或出租,月租金400元。2009年1月,某物業公司開始管理小區,並與開發商一起收取租金。
原告曾就公攤面積作車庫的問題與物業公司及開發商協商,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故訴至法院,要求開發商支付自2009年1月至2011年9月間,因佔用原告房屋公攤面積從事車位出租所產生的收益9600元;要求二被告按每月400元的標準,支付自2011年11月至今一個車位的出租收益。
庭審中,開發商辯稱:C座地下室並未佔用業主的公攤面積。地下一層上水、下水、燃氣、供電、通風管線設備層各個設備佔用的是公攤面積,但並不是指地下一層均爲公攤面積,而且經有關機構審覈,本公司已取得車庫的所有權,有權進行處分。
物業公司辯稱,被告接受開發商委託從事物業管理。《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明確了公攤面積不含車位,故被告不同意陳女士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8年開發商取得了小區車庫的所有權證,2009年開發商開始將車位出租。2011年9月,開發商委託物業公司管理車位出租事宜。
法院認爲:開發商是小區車庫的所有權人,享有對車位進行出租、收益的權利。陳女士提交的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車庫佔用其公攤面積。故陳女士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未予支持。
法官講法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