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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出車禍死亡後,其父母爲孫子保存着其應得的賠償款,而且還拿出10萬元給孫子上了保險。兒媳婦不滿該情況,和不滿一歲的孩子將其公婆等人起訴至法院。日前,本市靜海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定爺爺、奶奶給孫子上保險的行爲無效,並判令他們將孫子應得的賠償款交給兒媳婦代爲保管,因爲兒媳婦是孩子的法定代理人。
男青年周富春和戀愛對象徐恩玲於2010年結婚。婚後一年,二人愛情的結晶——兒子小健出生了。本來這個家庭的未來一片光明,但是一場突如其來的橫禍改變了一切。2012年3月的一天中午,周富春駕駛二輪摩托車外出時,被一輛小客車撞成重傷。被送到醫院後,經搶救無效死亡。周富春的離去,給這個家帶來巨大打擊,一家人沉浸在悲痛之中。
交管部門的事故認定書認定,小客車司機在該事故中負主要責任,周富春負次要責任。經交管部門調解,雙方約定,由小客車司機承擔周富春的搶救費,並一次性賠償周富春家屬死亡補償費、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各項費用60萬元。協議達成後,小客車司機將錢交給了周富春的親屬,後該款一直由周富春的母親等人保管。
徐恩玲說,她曾多次找公婆和小叔子索要被撫養人生活費等款項,但他們卻以各種理由拒絕給付。無奈之下,她只得和不滿一週歲的兒子一起,將她的公婆和小叔子一起起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返還小健人民幣29萬餘元,返還她本人人民幣13萬餘元。
日前,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三被告辯稱,原告主張的數額沒有事實依據。因爲,在這起交通事故中,死者的家屬其實應得近50萬元。由於被告多次與小客車司機協商,最後該司機出於同情心又給了10萬元。所以,應以50萬元的數額計算賠償款。另外,爲了處理死者後事,共花去了6.6萬元。被告方還稱,已拿出10萬元給小健上了保險。
法院經審理認爲,徐恩玲的公婆主張60萬元賠償款中包括“因他們的年齡問題,事故另一方出於同情心給的10萬元補償”,並提供了對徐恩玲父親的錄音資料和小客車司機代理人的證言。依據涉案賠償協議,綜合原告和被告在庭審中的陳述,徐恩玲公婆所主張的事實具有可採信性。徐對公婆的主張極力抗辯,但未向法庭提交證據支持其主張,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故60萬元賠償款中,有小客車司機給付徐恩玲公婆的10萬元補償費。
小健尚不滿1週歲,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其所進行的民事活動,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故小健所獲得的款項應由其母代爲管理。庭審中,被告稱,從小健應分得的款項中已拿出10萬元給其上了保險。法院認爲,小健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其所進行的民事活動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而被告非小健的法定代理人,其無權處分小健的合法財產,且徐恩玲亦不同意被告所實施的行爲,故被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最後,法院判令被告將小健享有的26萬賠償款交由徐恩玲代爲保管,同時判令被告給付徐恩玲應享有的6萬餘元賠償款。而剩餘的27萬餘元歸徐恩玲的公婆所有。
本案中,爺爺、奶奶提取10萬元給小健上保險,法院最終認定無效。天津德唯律師事務所律師賈芳表示,涉案被撫養人生活費屬於小健所有。由於小健未滿週歲,屬於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爲其監護人;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故徐恩玲是小健的監護人和法定代理人。作爲監護人和法定代理人,其法定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等等。因此,屬於小健所有的被撫養人生活費應由徐恩玲保管和管理。在沒有得到徐恩玲允許的情況下,小健的爺爺、奶奶無權處分該部分財產。
(涉案人員均爲化名)
新報記者張家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