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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記者獲悉,市政公路局日前制定出臺的《天津市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城市道路管理辦法》,於本月起正式實施。
《辦法》要求,超限運輸車輛確需行駛城市道路的須到城市道路管理部門辦理行政許可手續,申領超限車輛行駛城市道路通行證,並按照收費標準交納超重車輛過橋損失補償費等相關費用。超限車輛行駛城市道路須持城市道路管理部門核發的通行證,並按指定時間、路線、速度行駛。通行證應當置於駕駛車窗風擋的明顯位置。
同時,城市道路管理部門應定期公告各種城市道路橋樑設施的荷載標準及其變化情況;城市橋樑應設置統一標準的橋名牌和噸位牌;依法對超限運輸車輛進行檢測,消除違法行爲,收取賠(補)償費,實施行政處罰。在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範圍內,可根據超限行爲的違法事實和情節,對城市道路橋樑設施的損害情況以及對公共安全等方面的社會危害程度,細化、量化自由裁量標準。對於超限重10%(含10%)以上的非法超限運輸行爲,視情形,可處2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處以1萬元以上罰款的,還應當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聽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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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車輛判定標準
(一)車貨外廓尺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裝箱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4.2米以上);2.車貨總長18米以上;3、車貨總寬度2.5米以上。
(二)車貨總重量超過下列標準的:1.兩軸車車貨總重量超過20噸;2.三軸車車貨總重量超過30噸;3.四軸車車貨總重量超過40噸;4.五軸車車貨總重量超過50噸;5.六軸及六軸以上車車貨總重量超過55噸。
(三)沒有超過上述規定標準,但超過城市道路、橋樑特殊限定標準的運輸車輛。(記者胡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