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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報訊(記者/鄭佳欣)單位不給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或將遭法院強制執行。記者昨日獲悉,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草擬的《廣州住房公積金行政強制自由裁量權暫行規定(初稿)》(以下簡稱《規定》)正在向社會公衆徵求意見,規定了強制執行的相關程序。
按照《規定》,其中提及的行政強制自由裁量權是指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範圍內對單位逾期不繳納罰款或者逾期未補繳住房公積金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行政強制執行的程序、期限和中心在辦理行政強制執行時的相關行政職權、處置方式。
公積金中心在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先行催告,即催告單位繳納罰款,或催告單位爲職工履行補繳住房公積金的義務。其催告內容包括:單位繳納罰款或爲職工履行補繳住房公積金義務的期限。單位需到指定的金融機構繳納罰款或到住房公積金指定網點爲職工補繳住房公積金,包括罰款和補繳住房公積金的具體金額。
如果單位未在催告期內繳納罰款或者爲職工補繳住房公積金,且未進行陳述、申辯,或者其陳述和申辯的理由、證據不成立的,公積金中心將在催告期期滿後10個工作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強制執行完畢,將通知公積金中心提供罰沒通道信息或者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信息的,中心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提供上述信息。法院將已強制執行的補繳款項劃入公積金中心歸集賬戶的,該中心將在5個工作日內爲職工辦理補繳手續。
《規定》還提出,執法人員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中存在濫用職權、改變行政強制條件和方式、違反法定程序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