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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報訊(記者田敏)“我家自己的陽臺,爲了擋風把它封起來難道還要得到物業允許嗎?”前幾天,家住塘沽欣美園小區的胡先生打算把自家露臺封起來,卻遭到了物業的阻止,理由是小區建築應該統一。對此,胡先生認爲陽臺區域屬於業主私人區域,物業無權管理。 1月6日,家住欣美園小區的胡先生與妻子商量後,決定將自家頂層的露臺封閉起來,這樣不僅保暖,還可以做一個小玻璃房。隨後他就請來了裝修隊將露臺四周安裝上了鋁合金窗戶,將露臺封閉了起來。本以爲問題就這麼解決了,但讓胡先生沒想到的是,第二天小區物業就找上了門,要求胡先生將玻璃窗拆除,因爲胡先生擅自封閉露臺損壞了小區建築的整體美觀。當胡先生對此提出疑問時,物業還拿出了當初胡先生入住時簽字確認的購房合同,合同中明文規定業主不得擅自封閉陽臺,面對合同條款,胡先生啞口無言。
“合同中明確規定不準封閉陽臺,既然業主當初入住時簽訂了合同,就應該遵守規定,我們也有權對私自封閉陽臺的業主責令自行拆除。”小區物業工作人員趙先生向記者解釋道。
-律師提醒
天津澗聯律師事務所劉桂香律師認爲,業主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的規定,不得違章搭建建築物和構築物、私開門窗等違反規劃規定的行爲。胡先生因爲生活不方便才封閉陽臺,這並不屬於私搭亂建違章建築,物業無權要求拆除。但如果確實如物業所說,業主與物業簽署的合同中有規定不允許封閉陽臺,那麼業主應該遵守合同約定,將封閉的陽臺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