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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蔣宏寧通訊員王娜)生活與工作中,與他人發生矛盾,就該想辦法化解。若因矛盾而惡意侮辱、誹謗他人,那可錯了。近日,興慶區人民法院就依法受理了因一起“大字報”而引發的侵權案件。
六名原告因物業管理問題,與被告——某小區業主委員會發生矛盾。被告在無事實依據的情況下,在小區公示欄張貼“大字報”,侮辱誹謗原告爲“黑惡分子、無賴”,給原告的名譽權造成嚴重傷害,也使小區其他業主對原告產生了誤解,致使原告原本平靜的生活受到干擾。無奈之下,六名原告決定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名譽,故將被告起訴至興慶區人民法院。後經法院審理,判決被告在該小區公示欄內,以書面形式爲六原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公民的名譽權、人格權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該起侵權案件中的被告,作爲業主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在與原告交往過程中產生了矛盾,本應通過正當程序來處理事件,但卻以簡單、粗暴、泄私憤等不文明的方式解決問題,損害了他人名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