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本案法院適用公平責任原則作出了原被告雙方各承擔50%的一審判決。那麼,法律關於公平責任原則的具體規定是什麼?公平責任原則的適用條件有哪些呢?記者採訪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北京市逸峯律師事務所主任遊志雄律師。
記者:什麼是公平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楊立新:公平責任原則適用在侵權責任案件中,是指雙方當事人對於損害的發生誰也沒有過錯,但有一個前提,那就是受害人的損害是由於加害人的行爲引起的。這時候,按照民法通則第132條、侵權責任法第24條規定,可以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適當分擔損失,這就是通常所說的公平責任原則。
記者:公平責任原則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遊志雄:從法律關於公平責任原則的規定可知,公平責任原則的適用條件有三:一是當事人雙方都沒有過錯;二是受害人有財產損失發生;三是由雙方當事人合理分擔損失。
記者:什麼情形下可以適用公平責任原則?
遊志雄:一般來說,要求承擔民事責任的原則有三個:一是過錯責任原則,即只有當事人有過錯才能承擔責任。二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即按照法律規定,不問是否有過錯,只要行爲與損害結果存在因果關係,當事人就需要承擔責任。三是公平責任原則,指當事人對所造成的損害都無過錯,而法律又沒有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情況,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依公平合理原則,判由當事人雙方分擔損失。
公平責任的適用範圍,主要包括:(1)無行爲能力人、限制行爲能力人致人損害時,由監護人根據公平責任原則適當承擔民事責任;(2)因緊急避險造成他人損失的,如果險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爲人採取的措施又無不當,則行爲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但受害人要求補償的,可以責令受益人適當補償;(3)因見義勇爲遭受損害的,受益人應依公平責任原則予以適當補償;(4)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但一方是在爲對方的利益或共同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的,可以責令對方或者受益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記者:在損害事實不清的情況下,法院可否適用公平責任原則斷案呢?
楊立新:訴訟過程中,在損害事實沒有查清的情況下,適用公平責任原則是不合適的。本案之所以一、二審法院判決之後,被高級法院再審撤銷原判發回重審,這是一個原因。任何一個案件的審理,都必須建立在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基礎上。
遊志雄:在涉嫌人身侵權案件的訴訟中,適用公平責任原則顯然有對被告不公平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