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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顧客在超市購物時,被超市員工用滿載飲料箱的貨車意外撞傷,併爲此住院治療半年多。事後,顧客起訴超市方賠償經濟損失。由於該顧客系退休人員,所以誤工費的賠付問題成爲爭議焦點。日前,南開區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作爲退休人員在具備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應聘工作並無不妥,且其有證據證明月收入情況,故支持了原告主張的誤工費。
2011年7月22日20時許,退休婦女邱某在本市南開區一家大型超市購物時出現意外。據邱某稱,當時超市的一名員工推着滿載飲料箱的貨車將其撞倒,隨後,飲料箱由於慣性從貨車上滾落又砸到了她的身上。事發後,邱某即前往附近醫院就診,診斷結果爲:“1.右足壓砸傷伴血管神經肌腱損傷,2.右足1—5趾跗關節脫位,3.左膝關節半月板損傷。”邱某爲此先後住院治療196天,超市上級單位某商業公司爲其墊付醫藥費3.5萬餘元、護理費1.1萬餘元、輪椅費400元。此後,由於邱某未能就賠償問題與超市達成一致,故訴至法院,要求該超市及某商業公司共同賠償其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及其自行支付的部分醫療費等共計7.8萬餘元。
法庭上,二被告辯稱,原告所述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傷情等均屬實,同意賠償原告醫療費,但因原告系退休人員,故其誤工費不同意承擔,交通費、營養費同意酌定給付。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超市應爲顧客提供安全、周到的服務,並負有注意、安全保障的義務。本案中,原告在被告超市區域內購物時,由於該超市工作的失誤,造成原告受傷,對此事故的發生被告超市予以認可,故法院對原告受傷系被告超市過失所致的事實予以確認。被告超市系被告商業公司的分支機構,根據相關規定,對於原告的損害後果,被告商業公司應向原告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原告主張的醫療費,因系療傷而實際、直接發生,故予以確認。關於原告的誤工費,其作爲退休人員另行應聘工作,且具備勞動能力的情況下從事工作,取得勞動收入並無不妥,其有證據證明月收入情況,故對其誤工費的損失予以支持。關於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等,依相關標準及實際情況確認。原告以上各項損失,由被告商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據此,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商業公司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各項經濟損失11萬餘元,扣除其已墊付的4.7萬餘元,再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6.3萬餘元。 (記者孫啓明通訊員南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