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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潘從武本報通訊員範東
2010年7月,市民曹毅跟隨某旅行社到江布拉克草原旅遊。途中,遊客參觀完某景點後,導遊在未清點人數的情況下,要求旅遊車駛離怪坡景點。曹毅發現後,立即搭乘當地人駕駛的摩托車追趕旅遊車,途中,曹毅突發心臟病,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後,曹毅的家人與旅行社協商未果,便將旅行社和其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查明,曹毅生前患有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缺血性心肌病。2010年7月14日,旅行社與保險公司簽訂旅行社責任保險合同,約定發生人身傷亡時,賠償限額爲每人6.8萬元,並在特別條款中明確約定了“本保單每次事故免賠1000元或10%,二者以高者爲準”。
法院審理後,綜合案情認定旅行社承擔三成賠償責任,賠償曹毅家屬死亡賠償金24334元,保險公司賠償61200元。一審宣判後,旅行社不服判決,選擇上訴。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以案釋法未清點人數就開車有過錯
烏魯木齊市中院認爲,旅遊合同是一種特殊的服務合同,遊客的人身安全屬於旅行社的服務和質量標準。保障遊客的人身安全是服務合同中合理、合法的約定,也是一種交易習慣,旅行社作爲旅遊經營者,有義務保障遊客的人身安全。
本案中,導遊在未清點遊客人數的情況下要求司機駛離景點的行爲,未盡到旅遊合同約定的服務標準,應對曹毅的死亡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曹毅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自身疾病所致,其本人應承擔主要責任。因此,綜合案情,法院認爲旅行社對曹毅的死亡負有相應責任,承擔30%的責任比較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