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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陳東昇本報見習記者王春
好心去幫忙本是件讓人稱贊的事,但這次讓人難以苟同的『拔刀相助』,卻使自己遭遇了大難。近日,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處理了一起特殊侵權糾紛案件,案件案情及審理結果均耐人尋味。
事情發生在去年7月。小傑的好友小徐接到了一個讓人驚心的電話,電話那頭傳來情人小璐的聲音。『快來救我,我老公在打我。』小璐在電話裡哭訴著。原來,小徐和小璐保持著不正當關系。那天,小璐的老公發現了他們之間的事。
放下電話,小徐犯難了。去救?自己的身份會讓事情變得更尷尬;不去救?他又不忍心小璐正遭遇的處境。無奈之下,小徐想到了自己的好友小傑,拜托他去找小璐,並將自己的摩托借給了小傑。
但令小徐萬萬沒有想到的是,小傑騎著摩托車去找小璐的途中,竟不小心發生剮擦牆壁倒地的事故,致其顱腦外傷、顱骨骨折、腦挫傷,後經醫院搶救無效身亡。事後,小傑的母親、妻子和兒子三人作為近親屬向法院提起訴訟,向小徐主張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失費等各項損失。
慈溪法院審理後,確定了小傑和小徐之間,是一種義務幫工關系。法院同時查明,根據慈溪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導致上述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有兩個:一方面是因為小傑沒有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時未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這也是導致此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同時,小徐交給小傑駕駛的摩托車沒有前剎車,制動也不合格,存在安全隱患。
近日,法院綜合查明的相關案情,一審判決認定小徐承擔30%的賠償責任,賠償小傑的近親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合計14萬元。
-以案釋法義務幫忙受傷被幫者賠償
法院認為,本案中小傑受小徐之托去找人的行為,已經在兩人之間建立起了一種義務幫工關系,『幫工人』即小傑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小徐理應承擔賠償責任。
據法官介紹,法律上所指的『幫工人』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十三、十四條中所指的『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人,義務幫工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現在幫工的無償性,幫工關系往往具有互助、臨時、一次性消費等特點,而被幫工人則是幫工人提供勞務的實際受益者。因此,在被幫工人沒有明確拒絕的情況下,幫工人因幫工活動致人損害或自己發生損害的,法律均規定了由被幫工人承擔賠償責任。
在處理涉及義務幫工的侵權糾紛案件中,對幫工人和義務幫工人的責任劃分,一方面應當充分考慮協作互助、樂於助人的社會風氣的養成,即使在幫工人也存在重大過失的場合,也由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另一方面在幫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場合,也應考慮到不能過分加重被幫工人的負擔,否則會放縱幫工人實施侵權行為或降低對自己行為的審慎注意程度,阻礙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因此,法院結合本案實際情況,認定小徐承擔30%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