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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下崗職工到物業公司當保安員,因夜班睡覺嚴重違規被用人單位開除。日前,該保安員通過打勞動爭議官司,獲賠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補償款以及拖欠的加班費等。
張先生是一名企業下崗職工,2010年到本市一家物業服務公司當保安員,工作12個小時休息24個小時,平均每月有10個夜班,雙方一直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去年4月,公司以張先生在夜班期間睡覺爲由將他開除,張先生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加班費、最低工資差額、經濟補償金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物業公司支付張先生最低工資差額和夜班津貼,駁回其他仲裁請求。張先生不服裁決,起訴到紅橋區法院。
張先生訴稱,被告公司未依法與他簽訂勞動合同,沒有依法支付加班費。2011年4月1日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爲每月1160元,而他的月基本工資還是1100元,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雙倍工資、拖欠加班費、最低工資差額、無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等。
物業公司辯稱,原告在公司是臨時工,工作期間表現一般,經常請假,值夜班睡覺不負責任。上12小時歇24小時是保安業內的普遍工時制度,公司給原告的實際工資高於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被告辭退原告是因爲原告在上班執勤期間睡覺,違反了保安管理制度。
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入職到被告公司後,與被告之間發生的用工爭議,應當按勞動關係處理。被告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原告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現因雙方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雙倍工資1萬餘元,符合法律規定且未超過仲裁時效,法院予以支持。
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於2011年4月1日調整爲每月1160元,因此被告應當向原告給付2011年4月至2012年3月的工資差額720元。原告主張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費,以及原告在國慶節、元旦、春節、勞動節、端午節、清明節時上班的法定節假日加班費(即三倍工資),予以支持。
原告在被告公司擔任保安,夜班期間睡覺顯系嚴重違規,被告因此與其解除勞動關係符合法律規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經濟補償於法無據,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判決,被告一次性給付原告未籤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1萬餘元,以及2011年4月至2012年3月的最低工資差額720元,拖欠的加班費1萬餘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請。(記者馮琳通訊員溫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