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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報訊(記者/洪奕宜)連續撥打了10次電話才成功掛失銀行卡,但不法分子已從卡中盜走1.5萬元。廖先生將銀行告上法庭要求銀行擔責,一審敗訴,廣州中院二審認爲持卡人和銀行均有責任,酌情認定由銀行對廖先生的1.5萬元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判決銀行向廖先生賠償10500元。
銀行卡掛失成功前已被盜刷
2010年10月11日,廖先生在某銀行開設了一張銀行儲蓄卡。2011年10月1日,廖先生到中山旅遊時,發現銀行卡遺失。當天22時53分,他撥打了銀行客服電話辦理掛失業務,客服人員告知其如何辦理緊急掛失業務手續。22時57分,廖先生再次撥打銀行客服電話,但未能掛失成功。從次日早晨7時13分開始,廖先生多次撥打銀行客服,直至打到第八次才掛失成功,此時已是當天早上9時04分。
不幸的是,就在廖先生成功掛失銀行卡之前,在1日23:19至2日7:14之間,銀行卡已被他人取走1.5萬元。2011年10月19日,當廖先生髮現卡里少了1.5萬元,才向警方報案,後向法院提請訴訟,請求判令銀行賠償其1.5萬元。
一審判銀行無責二審改判賠70%
番禺區法院一審認爲,廖先生的銀行卡存款被他人取走前,廖先生所撥打的銀行客服電話一直屬於正常使用範圍,並不存在故障。廖先生未能成功辦理緊急掛失業務的過錯責任並不在於銀行,因此,對廖先生要求銀行賠償1.5萬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廖先生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廣州中院二審認爲,10月1日當晚在撥打兩次電話沒能掛失後,廖先生沒有再繼續撥打掛失電話,表明其在沒有妥善保管儲蓄卡的前提下,對於自己儲蓄卡丟失後的預防履行了部分的注意義務;丟卡後第二天,廖先生多次撥打銀行客服,但在成功辦理掛失手續前,其儲蓄卡分別已被他人取走1.5萬元,這表明銀行作爲金融服務的提供者,在爲廖先生辦理電話掛失服務的過程中存在服務不周的違約行爲,在很大程度上導致了廖先生損失結果的發生。
“對於廖先生和銀行之間成立的儲蓄合同,廖先生是普通的自然人民事主體,銀行是專業的以營利爲目的的金融機構,在履行儲蓄合同的過程中,銀行應當承擔更大的注意義務。”二審判決書寫道,儘管銀行主張客服電話沒有故障且還有其他服務功能,電話接通後需再撥掛失鍵才能辦理掛失手續,雖然這是銀行業辦理掛失服務中的普遍現象,但考慮到銀行的專業性,對於顧客需要的緊急事項應當緊急辦理,本案中銀行在廖先生撥打掛失電話成功後沒有在第一時間爲其掛失止付,表明銀行已經構成違約,對廖先生的涉案損失存在較大責任。
基於本案事實及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二審法院酌情認定由銀行對廖先生的1.5萬元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判決銀行應向廖先生賠償10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