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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硯“父母官”一詞,由來已久,婦孺皆知。且不說讀過幾本歷史書的人一定知道,即使大字不識幾個的村婦,也都曾從舊戲文裏,一睹“父母官”升堂斷案的威嚴。
說到“父母官”,在舊戲文裏,是頗有幾個好典型的:官大的,有龍圖閣大學士包拯;官小的,有“七品芝麻官”唐成。唐知縣的名言“當官不爲民做主,不如回家賣紅薯”,還真傳頌一時。
能“爲民做主”,無疑是封建時代的好官了。可是,在今天,如果領導幹部仍把自己當“父母官”,那就太糊塗了。可偏偏,這樣的糊塗官,這樣的糊塗事,仍然有。
最近的一個事例,在雲南鎮雄。因山體滑坡,致46人遇難。如此悲劇,可謂慘痛。可是,當地政府竟雪上加霜,未經遇難者家屬同意,甚至在部分家屬沒見到親人最後一面的情況下,便將遺體全部火化。這種行爲,引起遇難者家屬不滿甚至抗議,是很自然的。
對此舉,當地政府有兩個解釋:一是冰櫃不夠,怕遺體腐爛;二是部分遺體面目全非,怕家屬無法接受,極度悲痛。如此解釋,顯然是站不住腳的:第一,即使縣殯儀館冰櫃真的不夠,難道拿不出應急措施?第二,因是山體滑坡所致,對親人遺體遭損,多數家屬應有心理準備。即使有人心理脆弱不堪,那你擅自火化遺體,就不怕他們更悲痛、更不接受?
其實,強行火化的事,以前也不是沒有過。對於政府部門來說,處理類似的災難性事件,遺體火化,也算是善後工作之一。可能在某些官員看來,與其讓部分家屬“挾遺體以令政府”,還不如這樣快刀斬亂麻,一了百了,也算完成了一樁工作。
退一萬步說,我們姑且相信鎮雄政府部門真的是出於“好意”,真的是爲了避免家屬極度悲痛。可是,我們仍然要說,如此“好意”,還是“父母官”意識在作祟,真以爲當了官,可以萬事“爲民做主”。這些官員完全沒有意識到,這種替他人“做主”的做法,已經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利,已經越過了法律的界線。新華社記者援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說——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其親屬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受理。
在輿論的壓力下,鎮雄縣已經道歉。但是,此事已經涉嫌違法,恐怕不是簡單的道歉可以了結的。
64年前,新中國成立,已經宣告人民共和國由人民當家作主;執政爲民,也是我黨一再強調的執政理念。可惜的是,就有那麼一些人,嘴巴上說的是“執政爲民”,心裏面想的、行動上做的,卻是我是“父母官”,可以“爲民做主”。
中國人腦後的辮子,已經剪了百年。可是,有些人心中的辮子,卻仍然在。直到今天,還有領導幹部真把自己當成“父母官”,還要大事小事爲民做主,絕非人民之福。
(相關報道見A12·中國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