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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敗訴,因所搭乘客運路線不屬優惠免費範圍
南方日報訊(記者/洪奕宜)因爲乘坐公共汽車被要求付車費,14歲殘疾少年林林將花都公共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汽公司”)告上法庭,訴被告侮辱其人格,要求被告向其賠禮道歉並支付精神損失費1萬元。花都區法院一審判決原告林林敗訴,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昨日,該案在廣州市中院二審開庭。
林林的父親許先生稱,兒子自小就患有先天性二級智力殘疾,2011年11月7日和12月7日,因爲林林要去康復學校讀書,搭乘花都公共汽車公司營運的3路和4路車,一共被收取了4元車費。當時,林林一上車就出示了殘疾證,但司機卻拒絕給予優惠待遇,要求刷殘疾人乘車卡才能免費。由於林林的殘疾人乘車卡還在申請辦理中,許先生只得爲兒子支付了乘車費。隨後,許先生作爲代理人,以花都公汽侵犯林林人格權爲由,起訴到花都區法院。
爲查明事實,法院向花都區交通局發函諮詢,該局覆函稱,由於歷史原因,花都的客運線路絕大部分爲公路客運班線,國家、省、市相關政策所指的“市內公共汽車”是指城市公交車。爲貫徹落實相關優撫政策,近年來花都又陸續推出一些線路優惠相關的羣體。在義務兵、優撫對象及老年人等優惠、免費乘車的18條客運路線中並未包括3路和4路車。林林乘坐的3路和4路車均屬縣內班車,不是普通公共汽車,林林雖是殘疾人,但並不能享有任何優惠措施。法院認爲,原告提交的現場錄音錄像內容較爲模糊,也無法識別其中人員的身份,即使該錄音錄像內容屬實,在雙方對是否應付費乘車問題進行交涉過程中,被告並未使用侮辱性語言。2012年10月,花都區法院一審宣判,駁回許先生的訴訟請求。
許先生提出上訴,該案昨日在廣州市中院少年庭二審開庭。許先生表示,他還起訴了花都其餘兩家客運公司,在近一年來,前前後後共打了6場官司,只有兩場官司勝訴。之所以耗費這麼多時間和精力打官司,是希望殘疾人都能享受到國家規定的優惠政策,得到尊重和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