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資料圖片) 22名被告人集體受審
本報訊昨日記者獲悉,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市恢復建市以來開審的『涉黑第一案』於近日作出一審宣判,以被告人廖德文為首的犯罪團伙被法院依法定性為『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頭目、被告人廖德文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綁架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賭博罪和非法拘禁罪被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0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60萬元、罰金40萬元。一審宣判後,廖德文不服,表示上訴。
2012年3月29日,以廖德文為首的涉黑團伙案在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由於該案是20多年來白銀最大的一起涉黑團伙案,法院除調集該院所有法警外,白銀市公安局特警及武警也來到法院執勤,共動用60餘名警力。庭審當日,公訴機關指控22名涉案人員實施非法拘禁、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7項涉黑違法犯罪活動。對此指控,廖德文等團伙成員多以『不屬實』或『不知道』作答,並請出十多人龐大律師陣容為其辯護。
經法院審理查明,自2008年以來,四川籍男子、被告人廖德文先後糾集刑滿、勞教釋放及社會閑散人員張森銀、周原等人,逐步形成了以廖德文為組織、領導者,以張森銀、周原、李作輝等人為骨乾成員,以張勇臨、彭愛國、羅志文、鄭偉、曹偉、關玉龍、祁福強、翁乃明、郭潤午等人為參加者的犯罪組織。廖德文對整個組織及運行活動起著決策、指揮、協調、管理作用,張森銀、周原、李作輝等人多次積極參與該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積極參與較嚴重的犯罪活動且作用突出,張勇臨、彭愛國、羅志文、鄭偉、曹偉、關玉龍、祁福強、翁乃明、郭潤午等人接受廖德文的領導和管理,亦實施了部分違法犯罪活動。該組織通過多次組織開設賭場的非法經營活動,攫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廖德文並將部分非法收入用於購買賭博犯罪作案工具,為組織成員發放工資、獎金,為受傷成員承擔醫療費用等;該組織還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多次有組織地進行綁架、尋釁滋事、非法拘禁、賭博等犯罪活動,為非作歹,欺壓殘害群眾,稱霸一方,在白銀地區的非法賭博行業形成非法控制,嚴重破壞了白銀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
對於該組織是否是『黑社會性質組織』,法院在審理查明各被告人所犯罪行後再次就其犯罪特征又予以了論述。法院認為,其一,廖德文出於攫取金錢或者為了稱霸一方等目的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張森銀、周原、李作輝、祁福強、郭潤午等其他12名被告人明知是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組織而參加,各被告人之間結成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對當地經濟和社會生活構成了較大威脅,侵犯了白銀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各被告人的行為符合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其二,廖德文、周原、張森銀3名被告人主觀上出於勒索財產性利益的目的,客觀上實施了采用暴力、脅迫方法,強行將被害人劫持並以人身安全為要挾,通過被害人打電話脅迫其親友交出財物行為。3被告人的行為均符合綁架犯罪;其三,廖德文、張森銀、李作輝等9名被告人處於耍威風等不健康目的,借口被害人欠賭債、說其閑話等原因,小題大做,無事生非,無故、無理毆打他人,均構成尋釁滋事罪。
根據廖德文等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危害程度,法院最後判決被告人廖德文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60萬元;犯綁架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10萬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30萬元;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撤銷白銀區人民法院(2009)白刑初字第240號刑事判決書以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的緩刑部分,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0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60萬元、罰金40萬元。其他被告人也是各領其刑,並處罰金。一審宣判後,廖德文等部分被告人不服,表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