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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邱偉通訊員牛佳雯)李先生與趙先生等人均是出租車司機,幾人商定輪流乘坐其中一人的出租車上班,乘坐人每天支付司機10元錢。去年7月的一天,李先生開出租車搭乘趙先生等4人,結果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致4人受傷。趙先生將李先生所屬出租車公司起訴至順義法院索賠經濟損失,出租車公司以李先生未開計價器,其行爲不構成職務行爲爲由拒絕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審理後認定,出租車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趙先生訴稱,去年7月4日,在順義區右堤路,李先生駕駛出租車載乘趙先生等4人由北向南行駛,後與劉某所駕車輛相撞,造成原告等人受傷,兩車損壞。經交通隊認定,劉某負主要責任,李先生負次要責任。趙先生事後起訴至法院,要求劉某、李先生及李先生所在出租車公司賠償損失共計1.8萬餘元。
審理中,出租車公司辯稱,事故發生時李先生所駕事故車輛計價器處於關閉狀態,故李先生載乘趙先生不屬於執行工作任務,出租車公司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李先生及車輛上其他4人均爲不同出租車公司的出租車司機,此5人均居住於平谷區,因每日均需到市區進行營運,故5人約定長期搭夥拼車,每日輪流使用各人的出租車,當日的乘車人每人給付司機10元,不使用計價器計費。事故發生於5人爲了進入北京市區進行出租車運營的過程中。趙先生及李先生均在庭審中認可事故當日李先生沒有打開計價器,車上4乘客每人支付李先生10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交通部門對本案事故責任認定適當,法院予以確認。被告劉某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被告李先生作爲被告出租車公司工作人員,在有償駕車載乘他人的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應屬於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原告損害,故出租車公司作爲用人單位應承擔次要賠償責任。由此,法院判決出租車公司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1萬餘元。
一審判決後,原被告均未上訴。
法官釋法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使用計價器是否是判斷出租車處於運營狀態的要件之一。
根據北京市有關出租汽車管理的規定,出租車經營者必須執行經行業管理部門和物價部門覈定的收費標準,並嚴格使用計價器。使用計價器,是爲了規範市場秩序、督促司機遵守行業道德準則,並便於出租車公司的管理,避免出租車司機亂收費。
本案中,出租車公司是否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要看李先生載乘原告的行爲能否構成職務行爲。出租車公司對於李先生的工作內容指示是通過載客賺取利益。李先生載乘原告,並收取了相應的報酬,符合出租車公司對其工作內容的基本要求。雖然報酬的數額是李先生與原告自行商定,沒有使用計價器,但這一違規行爲對於職務行爲的認定並不具有決定性的意義,故出租車公司應當對原告的損失進行賠償。
目前,實踐中存在部分司機在運營時間內載乘親友辦理私事時發生事故的情況,如果不以計價器的使用作爲判斷標準,將很難通過其他證據來確認事實,出現出租車公司在此情況下亦要承擔責任的不合理狀態。通過出租車公司對違規司機追償權的設定和行使,通常可以彌補這一漏洞。 J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