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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審計署有關部門負責人在專門對“屢審屢犯”這一現象進行解釋時表示,每次在審計署的公告中,總能發現各種各樣的問題,由於法律觀念不強,一些部門違規資金少則幾十萬,多則數十億元。而違規的手段,不外乎違規招投標、非法用地、私設小金庫、財政資金使用不規範等,幾乎是屢審屢犯,甚至導致公衆“審醜疲勞”。(據1月17日《新京報》報道)
這種解釋顯然不足爲訓。一者,既然審計範圍和審計對象相對固定,被審計部門就該有所防範,盡力防止同類型問題的發生,不該在同一地方“跌倒”。而“屢審屢犯”恰恰說明,無論審計部門還是被審計部門,都沒有把它當回事,不過是走走過場而已。二者,要說我國一些經濟制度還不能夠完全適應實際情況也可以,因爲無論哪個國家也不敢說他的經濟制度完全適應實際情況,都有一個逐步完善的過程。但把它歸咎於一些單位和人員法律觀念不牢,似乎只見樹木了。
不錯。法律觀念不牢是違法違規的內因。可問題是什麼原因導致了法律觀念不牢。我國經濟制度及其相關法律雖然談不上很完備,但對於違規招投標、非法用地、私設小金庫等行爲,卻是有明確規定的。如果對違反者發現一個,就依法依規嚴肅查處一個,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誰也不能例外,一些單位和人員的法律觀念還能、還敢“不牢”嗎?
可見,“屢審屢犯”的根本原因並非僅是法律觀念不牢,而是違法成本太低,懲罰力度太小。審計部門以法律觀念不牢說事兒,不能說是爲違法違規者開脫,起碼沒有說到點子上。這對問題單位而言,在證明着預算違規成本之小的同時,客觀上還近乎一種慫恿暗示,致使審計的威懾力頓失,逆效應盡顯。
別拿法律觀念不牢說事兒,也怨不得公衆“審醜疲勞”。事實上,作爲國家機構、中央部門,人員素質不低,對有關法律法規本來是心知肚明的,也應該是望而卻步的。“屢審屢犯”實質是明知故犯。審計署儘管也表示,要加大對審計查出問題的問責力度,對於拖延、推諉甚至拒不整改的,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但是,類似的“表示”早已不是一兩回,這一回效果如何,恐怕還需事實檢驗。不妨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