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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擬修訂集合競價回購指引
本報訊(記者張忠安)記者從上交所網站獲悉,爲引導和規範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行爲,該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業務指引》(下稱《指引》)進行了修訂。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上市公司未來回購支付的資金將視爲現金紅利,有望在再融資、重組等方面獲得“獎勵”。
自從寶鋼股份發起鉅額回購以來,A股上市公司中,已經有不少回購的個案。上交所表示,未來將繼續鼓勵7種類型的個股回購股票。
《指引》表示,鼓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回購股份不影響其持續經營能力的上市公司回購股份:(一)股價持續低於每股淨資產的;(二)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持續爲正,或有大量閒置資金的;(三)資產負債率大幅低於行業平均水平的;(四)因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後存在未彌補虧損,而長期無法向股東進行現金分紅的;(五)具有分紅能力但現金分紅水平較低的;(六)發行的A股、B股或H股股票市場定價存在較大差異,其中某類股票股價偏低,未能合理反映公司價值的;(七)爲適應證券市場發展變化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需要而認定的其他情形。
同時,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價格區間上限高於董事會通過回購股份決議前十個交易日或者前三十個交易日該股票平均收盤價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應當在回購股份預案中說明理由;每日回購股份的數量不得超過其擬回購總數量的三分之一。而且不得向特定對象回購股份。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在鼓勵上市公司主動回購股份的同時,也給予一定獎勵。其中,將用於支付回購的現金視爲現金紅利。如果達到一定標準,有望在再融資、重組等方面獲得上交所的支持。
上交所表示,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期間不得發行股份募集資金,當年實施股份回購所支付的現金視同現金紅利,與該年度利潤分配中的現金紅利合併計算。而現金紅利總額與年度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之比不低於百分之五十,且與當年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資產之比不低於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準利率的公司,在進行再融資、併購重組等事項時,上交所將在相關規則和本所職責範圍內給予支持,再融資規模未超過前次股份回購所支付的現金的,可以簡化相關程序;同時,在評獎、考覈等事項中酌情給予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