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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采寫本報記者孫思婭
本報訊昨天上午,市一中院刑事法庭在宣判一起傷害致死案件的同時,通過調解使得雙方達成了刑事和解,一方面被害人家屬獲得了比刑事附帶民事判決高出20多萬的賠償,一方面被告人也因其真誠的悔罪態度,獲得了較大程度上的從輕判決。此案也是本市新刑訴法實施後,『死亡賠償金調解』第一案。
在本案中,現年45歲的蘆勝剛是北京鐵五院工程機械有限公司員工。據檢方指控,蘆勝剛於2012年8月3日20時許,在北京市大興區黃村鎮『鼎盛酒樓』北側十字路口西南角人行道上,因瑣事與30歲的陳某發生爭執,其間蘆勝剛持螺絲刀刺紮陳的頸部等處。經鑒定,陳因左側頸內靜脈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蘆勝剛作案後逃離現場,後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
據了解,事件的起因是由於拉黑活兒爭車位而起。為了貼補家用,蘆勝剛空餘時間會在外面拉黑車,被害人一方則是長期在出事地點攬活兒,兩人為了車位發生爭執。
昨天上午11點,蘆勝剛被帶進法庭。法官宣讀了對蘆勝剛的判決,認定其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並判決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判決書中明確指出,法院依法對蘆勝剛做出從輕判決的原因,是因為本案是由民間糾紛引發,蘆勝剛作案後主動投案,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節,並且積極賠償了被害人家屬的損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宣判後,蘆勝剛的妻子在刑事和解書上簽字。據了解,雙方在法官的調解下達成協議,蘆勝剛的妻子賠償了受害者家屬32萬元。這32萬基本上都是蘆勝剛的妻子借來的,為了償還這筆欠款,她將賣掉家中唯一一套60平方米的房子。
新刑訴法相關條例
第九十九條
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被告人的財產。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零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
1
新刑訴法賠償范圍減少哪些?
新刑訴法不支持死亡金
法官:以前的法律,對於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規定包括醫療費、護理費、喪葬費、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費以及死亡賠償金(或傷殘賠償金)。這次刑訴法修訂之後,第99條中所說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已經實際發生的損失或必然要發生的損失,就不再支持死亡賠償金。但在以前的賠償中,它是佔比最大的賠償金額。
2
為何不再支持死亡賠償金?
以往賠償高但易『空判』
法官:在過去賠償的數額雖然很高,但在司法實踐中,刑事案件被告人一般來說經濟能力都很差,賠償數額都非常有限,而且有些家屬即使想替被告人去賠償,見到較高的賠償數額後也望而卻步,因而法院的調解工作進行得也非常艱難。結果就是,被害人家屬雖然得到了很高的判決,但是實際得到的賠償卻很少,造成『空判』現象。這不利於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的實施,也不利益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司法的統一,同時,對於被害人家屬,也是再一次的傷害。
3
減少賠償數額是否鼓勵調解?
和解金額不受判決限制
法官:是的。法律規定賠償數額少了,國家考慮到有賠償能力的人想賠償,被害人又確實需要這筆賠償,因而國家將刑事調解明確地寫進法律當中。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如果是調解和解解決,賠償范圍不受判決范圍的限制。例如本案,與新刑訴法對於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規定相比,被害人家屬多得到20萬左右的賠償。對於被告人,他獲得了從輕判決,如果沒有達成調解,他所獲得的判決會更重。
□法官解案
4
賠償數額會減少多少?
每案少賠30萬至60萬元
法官:就北京現在的標准來看,一個城鎮居民被傷害致死的話,他的死亡賠償金可能會達到60多萬,農村居民也有近30萬,再加上其他的項目來說,一個城鎮居民最後判賠的數額可以達到七八十萬,農村居民達到四五十萬。然而新刑訴法修訂之後,雖然每個案件當事人的具體情況不一樣,但死亡賠償金是絕對不會支持的,所以就少了30萬至60萬左右的數額。
5
是否會出現賠償買刑期情況?
調解幫助社會關系修復
法官:刑事調解一個是體現被告人認罪悔罪的態度,另一方面現實中也是對被害人的一種補償,更主要的是要贏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作為法官,我們也是首先分析案件的具體情況,像這個案件,雙方之前素不相識,因為瑣事引起互毆,事發以後,被告人本身非常懊悔,覺得對不起被害人一方,而被害人家屬經濟又非常困難。因此一方願意賠償,一方願意接受並表示理解,這種情況,調解就不單單是錢的問題,而是社會關系修復的問題。當然如果家屬不同意,覺得被告人行為非常惡劣,可以不同意調解,甚至撤銷刑事附帶民事索賠,因此這種以錢買刑的擔心是不存在的。
6
想獲得死亡賠償金該怎麼辦?
可向民事法庭另行起訴
法官:新刑訴法實施後,單獨僅就不支持的部分起訴,民事法庭是不予受理的。如果被害人家屬對調解結果不滿意,他可以全案(包括物質損害)向民事法庭起訴,不要走刑事附帶民事索賠。
□專家解讀
新刑訴法利於防止『空判』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刑訴法專家陳衛東認為,市一中院進行這次刑事調解,是新刑訴法的一個典型體現,值得肯定。
陳衛東介紹,對於如何准確界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在刑訴法修改的過程中,曾有過不同的認識,理論界和實務界一直存在爭議。法院方面從司法實踐的角度來講,提出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限定在物質損失上。理由是,認為刑事案件和民事侵權不同,刑事案件除了民事賠償外還存在刑事責任,如果過高的判決賠償,容易造成『空判』、『執行難』,難以維護被害人的利益。而另外一種反對的聲音則表態,在嚴重的刑事犯罪中,高額的賠償纔能更好地適應人民法院定分止爭、化解社會矛盾的需要。
最終,立法機關在采納第一種意見的基礎上做了一個折中,就是在規定僅限物質損失的前提下,明確附帶民事訴訟可進行調解寫入新刑訴法,利於受害人實際得到賠償。
此外,陳衛東表示,與一般的民事訴訟程序相比,刑事訴訟在立案後、審判前的時限較長,實踐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判決作出前轉移財產以逃避附帶民事賠償的案例不在少數。
為保證未來判決的執行,防止空判並息訴止爭,因此新刑訴法賦予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或檢察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訴訟保全的權利,明確在刑事立案後當事人就可以申請進行財產保全,公、檢、法三機關根據申請可以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被告人的財產。
新刑訴法對於賠償范圍的更改,可能會促使一些受害人湧向民事訴訟起訴賠償。陳衛東表示,實際上以前也有這種情況,被害人家屬不向法庭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而是向民事審判庭另行起訴,也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只是這種情況在以前屬於少數。由於判決賠償的數額都是依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來做出的,因此和刑訴法實施前刑事法庭所判決的死亡賠償金不會存在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