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郭宏鵬黃輝通訊員胡風雲近日,江西省鄱陽縣人民法院以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對鄧開軍、李盛昌、張隆紅、李發發4名被告人進行宣判,分別判處其6個月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經查明,2012年4月,該四人共同通過他人介紹或網上直接聯繫等方式,陸續招攬到十幾名供體,供養在租用的民房中,安排到醫院做身體檢查及抽血採樣,並將血樣送到湖南省長沙市給“王博士”做供體配型。同年7月25日,公安機關先後將四人抓獲歸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