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案情:2012年4月,一株香樟樹(系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被雷劈倒。該樹所在的村小組多人經過商議,決定將樹木出賣。謝某聞訊,在未辦理收購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相關手續情況下,以2500元人民幣收購該香樟樹。當晚,謝某僱車將樹木運往福建銷售時被查獲。經鑑定,該香樟樹爲國家二級保護植物。
分歧意見:對謝某是否構成犯罪,有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爲,謝某的行爲構成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犯罪。因爲收購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應向國家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即便是自然原因死亡的樹木也不例外。謝某未辦理手續擅自收購,符合該罪的構成要件。第二種意見認爲,謝某的行爲不構成犯罪。因國家保護的野生植物是生長的活木,而非因自然原因死亡的樹木,且案中香樟樹並非謝某砍伐,其收購已死亡的香樟樹不構成犯罪。
評析: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自然災害毀損的林木仍然屬於保護範圍。《國家林業局關於未申請林木採伐許可證採伐“火燒枯死木”行爲定性的覆函》認爲:“除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凡採伐林木,包括採伐‘火燒枯死木’等自然災害毀損的林木,都必須申請林木採伐許可證,並按照林木採伐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採伐。”據此,國家對林木的保護並不區分活木還是死木,因自然災害死亡的林木仍屬於保護範圍。香樟樹的死亡與否不影響犯罪嫌疑人謝某行爲的違法性。
其次,對國家保護植物的收購應履行批准程序。《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18條規定:“禁止出售、收購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出售、收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批准。”香樟樹屬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出售、收購均應獲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或授權的機構的批准。犯罪嫌疑人謝某未履行上述批准程序,其行爲已經侵犯了國家對野生植物的管理秩序,應當受到法律追究。
再次,謝某行爲達到立案標準。刑法第344條規定:“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及其製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71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及其製品的,應予立案追訴。”本案中謝某未履行法律規定的批准程序,擅自收購國家重點保護植物香樟樹,已經侵犯了國家環境保護的客體,破壞了國家對重點保護植物的管理秩序,且已經達到了犯罪的立案標準,構成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
需要指出的是,出售香樟樹的行爲構成非法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如果村民小組成員出售時未辦理相關手續,也構成犯罪。
(作者單位: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