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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郭宏鵬黃輝本報通訊員黃安
2011年1月12日,呂小晶同丈夫張鵬在某酒店的714房住宿。1月13日16時自動退房,但當晚21時許,呂小晶夫婦與朋友在外娛樂後回酒店住宿。張鵬在前臺辦理續住手續,呂小晶則一人先乘電梯上樓。5分鐘後,張鵬到七樓後未看見呂小晶,於是和酒店保安一同尋找。由於該酒店六樓正在裝修,沒有安排客人入住,並在顯眼處懸掛警示牌。結果張鵬卻在酒店六樓走廊發現呂小晶的帽子,在605房間的牀上發現呂小晶的衣服和手提包,從窗戶往外看發現呂小晶躺在三樓的平臺上。張鵬立即叫救護車將呂小晶送至醫院搶救,並向公安機關報案。
民警經調查並對呂小晶進行了人體尿樣毒品檢測,發現呂小晶尿樣呈冰毒陽性反應,表明呂小晶當天曾吸食毒品。呂小晶共住院兩個月,經鑑定其傷殘爲七級。傷情基本恢復後,呂小晶將酒店告上法庭,認爲酒店裝修期間仍繼續營業,且未提醒客人酒店正裝修,沒有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要求酒店賠償32萬餘元。
近日,江西省上饒縣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後,一審判決駁回了呂小晶的訴訟請求。酒店出於人道主義願意補償三萬元給呂小晶。
上饒縣法院審理認爲,本案中酒店已經在經營場所的六樓擱置了警示牌,告知顧客六樓正在裝修不能使用,故其已經履行了必要限度的安保義務。而呂小晶作爲成年人,應當具有正常的安全識別和自我保護能力,其明知酒店六樓裝修且無燈光的情況下仍進入六樓,且其在當晚吸食了毒品,精神恍恍惚惚,思維及行爲均無法控制,在主觀上是明知有可能發生危險而採取了一種放任的態度,屬於一種間接故意。呂小晶墜樓與吸食毒品有直接關係,是由於自己過錯造成。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爲人不承擔責任。因此,呂小晶自行承擔摔傷的責任,酒店則無須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