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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玲玲於穎
李民在江蘇省揚中市揚子中路有一處門面房,租給了一家電器公司。後來,李民又將門面房樓上的一間房屋租給了張風居住。
2012年11月的一天,張風洗完衣服後忘了關水龍頭,自來水滲透到樓下門面房內,損壞了電器公司售賣的部分電器。電器公司多次找到李民要求賠償損失。李民認爲房屋漏水導致電器損壞是因爲張風洗衣服忘記關自來水龍頭,自己不應負責。電器公司找到張某,張某認爲漏水是因爲房屋下水管道老化堵塞,如果下水管道能夠正常使用,自來水便不會滲透到樓下的門面房內,就算賠償也只應當承擔小部分的責任,主要責任還在房主。三方協商未果,電器公司一紙訴狀訴至法院,要求李民賠償損失5000元。
針對三方的爭議焦點,調解人員從法律層面着手,告訴李民與張風,電器公司因爲房屋漏水遭受損失,他們兩人都有賠償責任。而李民與張風爭議的責任歸屬問題及損失金額度問題,應由鑑定機構來劃分,如果兩人一定要找鑑定機構,鑑定費用會遠遠高於爭議標的。在經過了法官耐心的勸說下,張風和李民表示願意主動賠償責任,李民考慮到張風打工不易,最終決定自己賠償3000元,張風承擔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