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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趙女士因孩子脣部長有胎記,一直非常苦惱。某美容中心在沒有營業執照及相應資格證書的情況下,承諾治療120天后即可恢復正常。聽此承諾,趙女士當即決定治療,並交納治療費1000元。經治療,趙女士孩子脣部的胎記不僅沒有祛除,反而致其脣部變形。爲了康復,趙女士攜子先後奔赴多地醫院進行醫治,共花費醫療費6040元,交通費共計11717元。後因賠償問題雙方無法達成一致,趙女士將該美容中心訴至法院,要求支付先期醫療費及精神損害賠償等各項費用共計11萬元。
【法院判決】
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共計18485元。
【律師評析】
本案是一起非法行醫導致的侵權糾紛,適用民法過錯責任原則,美容中心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首先,被告美容中心構成民事侵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簡稱《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據此,原告趙女士有權訴請美容中心因民事侵權行爲造成危害後果進行相應的賠償。
其次,依據《消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趙女士訴請的醫療費、交通費及因在外地治療所花費的住宿費等支出,均在法律支持範圍內。
最後,被侵權人只有在侵權案件中才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侵權責任法》第一次明確使用“精神損害賠償”這一概念。鑑於上述案情,趙女士的孩子還是未成年人,且其損傷的位置處於面部,這無疑給其造成很大的精神壓力,使精神上遭受痛苦。被告美容中心毫無資質的“治療行爲”嚴重侵害了趙女士孩子的身體權、健康權,故法院支持趙女士訴請精神損害賠償金的判決合法、合情、合理。
天津擊水律師事務所潘強劉園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