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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圖羅朝婧
本報記者楊昌平
曾獲得奧斯卡三項大獎的電影《斷背山》,講的是兩個男同性戀之間的情感故事。而在現實中,同性戀並不少見,去年10月,福建一對男同性戀公開結婚,今年1月,泉州一對女同性戀當眾表白高調求愛。
但是,更多的『同志』隱瞞自己的性取向,並在親戚朋友的壓力下與異性結婚。婚後夫妻感情不好,一旦另一方發現配偶是同性戀,往往會提起離婚訴訟。而以配偶是同性戀為由打離婚官司,會碰到諸多的法律難題。
案例
日記本上的秘密
趙某(丈夫)與張某(妻子)經人介紹於2001年6月相識並戀愛,並於2002年4月進行了婚姻登記。婚後頭兩年,二人生活得一直比較平靜,並且生育了一個男孩。但自從2005年開始,趙某就發現妻子頻頻徹夜不歸,並且對他有些疏遠。
張某有寫日記的習慣,趙某為了探個究竟,偷來了抽屜的鑰匙,找到了張某的日記本。在日記中,張某充滿了對『心上人』林某的思念和內心的糾纏。同時,細心的張某還將林某發來的手機短信逐字逐句地記錄下來。
難道妻子紅杏出牆了?趙某一氣之下,撥通了林某的電話。但是,讓他愕然的是,接電話的是位女性!原來,張某竟然是同性戀。張某承認了與林某的特殊關系,但她還試圖挽回這段婚姻,而趙某無法接受妻子是同性戀的事實,於是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並要求損害賠償。
究竟是誰騙了誰?
趙某碰上的是女同性戀,而在另一起案件中,小雲碰上的則是男同性戀。剛結婚3天,小雲就發現老公是同性戀。
小雲在電腦中無意間發現了老公王某的QQ聊天截圖,這纔知道王某是同性戀。她找到王某『伙伴』的家,把對方罵了一頓,把對方的老婆也罵了一頓。在氣憤之中,小雲總覺得是對方夫妻倆合伙騙王某的錢。
但是,冷靜下來後,小雲開始為自己的命運擔懮。她查閱了許多資料,認為男同的性取向根本改變不了,而且也知道了王某在結婚之前和一個男性伙伴有兩年的關系。於是,小雲在婆家公布了此事。從此,王某就不理小雲了。小雲在網上發帖說:『我知道他恨我,因為是我公布這事的,我能理解,我不恨同性戀,我恨他不該欺騙我,拿我當結婚的幌子,我根本無法原諒他。我公公婆婆都愛面子,東窗事發後,老公天天罵我,一點都沒有悔改的意思,我知道他對我沒感情,可是不敢想象他居然也沒良心,一點愧疚之心都沒有,還整天造謠我的不是,我受不了了,決定離開這個薄情男。』
小雲非常擔心王某會走極端,她發帖諮詢網友,這種情況下該怎麼處理,怎麼和公婆家談判,是直接起訴,還是假裝過日子?
難題
裁判者處於尷尬境地
對同性戀的一項調查顯示,國內約有3000多萬同性戀者,其中,『同妻』人數估計在1600萬左右。她們不僅得不到『性福』,很多還要遭受冷落、白眼、漠視和家庭暴力。而一些男性碰到女同性戀妻子,也是束手無策,性取向還真是不好改變。
就像本文上述的兩個例子,發現配偶是同性戀後,另一方往往會提起離婚訴訟。北京市一中院法官宋少源表示,我國婚姻法及相關法律對同性戀問題並未涉及,當事人基於對方同性戀提及的相關訴求,往往使裁判者處於較為尷尬的境地。
據了解,當事人基於對方系同性戀而提及的訴訟請求,主要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1.多數同性戀者基於社會壓力或自我控制,婚姻初期性取向表現正常,與配偶生兒育女,但婚姻關系持續一段時間以後,部分同性戀者自我控制放松,出現同性戀行為,影響夫妻感情導致離婚。
2.在部分結婚時間較短的涉及同性戀婚姻中,性取向正常的女性可能會要求撤銷婚姻。女方認為,如果走離婚程序,自己身份登記信息中的婚姻狀況將被登記為離異,而如果法院判決撤銷婚姻,自己的婚姻狀況將會恢復為未婚,況且自己雖與男方結婚,但並未與其發生親密接觸,本身尚系處女,登記為未婚更能夠保障自己的權益。
3.因為對方是同性戀,要求其在離婚糾紛中給予損害賠償,或者要求在財產分割中少分配給對方財產。
剖析
認定同性戀證據不足
上文所講述的兩個例子中,趙某和小雲均碰到相同的難題。指稱配偶是同性戀,起訴要求離婚,證據何在?僅憑日記和QQ聊天記錄,還難以證明,真打起官司來,可解釋的餘地太多了。
宋少源法官介紹說,從目前的審判實踐看,當事人的涉同性戀訴求基本未得到支持。究其原因,既有同性戀話題過於敏感且非常少見,沒有此類司法審判經驗的法官不願意在沒有法律乃至法理支橕的情況下對該情況在判決書中作出回應,也有當事人取證困難,無法證明配偶是同性戀的原因。
同性戀者群體一般都有自己的生活圈子,性取向正常者較難融入,且其活動具有一定的隱秘性,較難為配偶所把握,有針對性的取證則更為困難。即使當事人收集了相應的證據,比如聊天記錄、短信、照片等,法院也很難徑直認定從事某種行為即為同性戀。同性戀與疾病不同,疾病可以由有資質的專業機構出具檢測報告,法院可以直接采納,但誰來鑒定同性戀呢?
此外,法律對同性戀也缺乏規定。學者李銀河曾數次建議制定同性戀的相關法規,但一直沒有進展。尚無法律、法規對同性戀者的異性配偶權益進行保護。因此,在部分離婚訴訟中,有個別同性戀者坦承自己系同性戀,在這種情況下,如何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作出回應,也是值得探討的話題。
爭議
能否依合同法撤銷婚姻
小雲非常想撤銷婚姻,因為她纔結婚3天就發現老公是同性戀,如果是離婚,她就是離異,而撤銷婚姻,她還是未婚的身份。
宋少源法官表示,可撤銷婚姻是指當事人受到脅迫或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時,結婚的意思表示不真實,同性戀者的異性婚不屬於該種情形。部分案件中,同性戀者的異性配偶主張撤銷的依據為合同法,認為同性戀者隱瞞其為同性戀的事實,導致其陷入錯誤認識,做出與其結婚的錯誤意思表示,從而要求撤銷婚姻。宋少源認為,婚姻領域不應當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依據合同法要求撤銷婚姻關系不應當得到支持。
不過,宋少源認為,依據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當事人以欺詐行為致使當事人做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該民事行為無效。因此對於該類婚姻,是否可以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認定為無效婚姻,如果該類婚姻被宣告無效,性取向正常的配偶一方是否既可以依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處理財產以及子女撫養問題,又可以依據侵權法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這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目前也無權威的解答。
(下轉第4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