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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21日上午,廬陽區法院第一法庭,4起簡易案件集中審理,廬陽區檢察院檢察官出現在公訴人席上。
8點50分,審判長敲響法槌,第一起案件開庭審理。“請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審判長話音甫落,公訴人開始念起訴書。站在被告席上的小署(化名)因在網吧偷鄰座手機而受審。由於案情簡單明瞭,舉證質證、法庭辯論很快結束。審判長當庭判決:判處小署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4000元。
此案庭審從8點50分開始到結束,一共只用了12分鐘。隨後的一起危險駕駛案、一起販毒案和一起盜竊案,最長的用時20分鐘,最短的僅用時10分鐘,四起案件一共用了47分鐘,全部當庭宣判,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訴。
這是廬陽區檢察院爲應對新刑訴法的實施,嘗試簡易程序“集中處理”,從而節約了司法資源,實現了檢察機關對審判機關庭審監督的全覆蓋,加強了檢察機關對審判機關審理簡易案件的監督。
2012年3月14日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二款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據此,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已擴大至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除了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以外的所有一審刑事案件。
近年來,廬陽區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數量和人數均呈大幅度上升趨勢,2012年1-8月,案件數同比上升40%,簡易程序佔受理案件總數的50%左右。新刑訴法實施後,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的範圍放寬,這一比例將會大幅上升,預計會佔受理案件總數的75%-85%左右,在案件增多,人員沒有增加的情況下,這將極大地提高基層檢察院的工作量。爲積極應對,提高公訴效率,保證案件質量,廬陽區檢察院大膽改革、創新辦案方式,做出了有益嘗試。
一是與公安、法院在移送案件方面及時溝通、協調,由公安專門安排經驗豐富的預審人員對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在質量上予以審查把關,並統一出口,根據一段時間案件的發生量,視具體情況集中在每週相對固定的時間段集中送案,便於檢察機關開展下一步工作流程。根據這一協調結果,現廬陽公安分局、廬陽區檢察院基本確定在每週二、四向下一辦案單位集中送案。特殊情況下,根據需要,靈活調整送案時間。
二是針對公安機關移送的審查起訴案件,由內勤根據案情,對案件的繁簡程度,在受理案件時予以初審。在簡易程序案件卷宗上標註“簡”,普通程序卷宗上標註“普”,然後分發給承辦人,同時將起訴意見書發送給科長、分管檢察長,再由科長、分管檢察長對分案種類進行審查把關。
三是將現有辦案人員劃分爲簡易程序組和普通程序組。其中簡易程序由公訴部門成立專門審查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的辦案小組相對集中辦理。在新刑訴法出臺前,廬陽區檢察院公訴科採用的是傳統的“輪案制”方式,按照事前排定的排序、依次輪案。隨着簡易程序出庭任務的增加,這種輪案模式很難實現集中起訴和開庭,如果設立辦案小組,則組內可以調劑,組與組之間也可以調劑,便於集中起訴和開庭。以組爲單位的管理比以個人爲單位的管理要更加的方便和科學。同時,爲起到鍛鍊青年幹警的目的,簡易程序組和普通程序組並非固定不變,而是以三個月爲週期,相互轉換。這樣,幹警們的工作量能保持相對平衡,簡普分流、輪轉,保證了青年幹警有更多的學習、實踐機會。
四是加強簡易程序案件審查起訴和出庭工作,相對集中起訴和集中開庭。一方面簡化訊問筆錄、審查報告、審批程序,設計簡易程序法律文書的模板,加快辦案流程,另一方面與法院協商儘量安排集中出庭、適當簡化出庭程序,以保證簡易程序案件的效率和質量。如:庭審中只宣讀起訴書事實部分和定性部分、公訴意見言簡意賅、要點突出等。如,同種類案件集中出庭。做到程序簡化,但流程不少,庭審簡單,但質量不降低。
五是加強對簡易程序案件的監督。定期組織人員聽庭和不定期抽查,並在庭審後召開評議會,聽取各方意見,適時改進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六是爲實現與新刑訴法的無縫對接,該院專門在公訴科增設一名副科長職位,負責簡易程序案件的辦理、指導和協調,並由副科長帶頭辦理簡易程序,不斷總結和提高簡易程序案件的辦理經驗。廬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