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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胡迪通訊員李世寅)將事先準備好的蟑螂放入鍋內,以此勒索餐廳老闆人民幣3000元。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以敲詐勒索罪判處兩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個月至八個月不等。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9月21日晚11時許,阿志(化名)、李某江到東鳳鎮小瀝村李某標經營的牛雜館食用火鍋吃飯,至次日零時30分許李某江將事先準備好的蟑螂放入鍋內,兩人隨即以此勒索李某標人民幣3000元,但李未同意。同年9月24日凌晨,阿志、李某江先後兩次向李索要上述3000元未果。當日凌晨2時許,公安人員在上述牛雜館內將李某江抓獲歸案,當日中午12時許,阿志亦被抓獲歸案。
據阿志供稱,當日自己與李某江吃牛雜打邊爐,然後同夥將事先準備好的蟑螂放入鍋內並叫老闆過來質問,說吃了蟑螂肚子痛,當時老闆稱可以換一鍋,他們不答應。老闆無奈表示不收錢,他們還是不肯答應。據老闆李某標表示,當時阿志曾發怒稱,“我現在把你的店砸了,再和你說對不起,可以嗎?”隨後,李某標無奈用車載他們去東鳳醫院檢查,到了醫院門口,他們說,可以不用檢查,給3000元了事。李某標回憶,當時阿志又叫了幾個朋友過來,但自己沒作聲,他們後來也走了。
據悉,阿志在去年1月7日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同年4月17日刑滿釋放。
法院認爲,阿志、李某江無視國家法律,結夥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爲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應依法懲處。阿志在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以後,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遂判決阿志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李某江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