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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蔣宏寧實習生馬治佳)1月21日上午,記者來到興慶區人民法院,採訪了一起未成年人酒駕案。被告人馬某某、朱某某、陳某某、趙某和馬某5人被興慶區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審判庭以危險駕駛罪分別拘役2個月、1個月零15日、1個月不等的刑罰,並處罰金。
1月11日,興慶區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審判庭依法對這幾起案件進行了審理。由於所有被告人均當庭表示了悔過且不予以上訴,21日,興慶區對馬某某等5人進行了宣判。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一審宣判後,被告方不服該判決須在10天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如不上訴,則在宣判後的第10天生效。鑑於此,這5起案件生效判決的執行時間爲2月1日,而2月10日恰逢春節,爲了體現“以人爲本、寬嚴相濟”的原則,該案的承辦法官報經興慶區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後決定,將這幾個孩子的刑罰執行期限延遲至2月25日(農曆正月十六)。
值此春節來臨之際,興慶區人民法院提醒廣大駕駛員朋友,爲了您和家人的健康,以及他人的幸福,請做到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記者在此也希望駕駛員朋友們,珍愛生命,遠離酒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