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龐大集團表示,宏觀環境低迷致車主投資不善,導致不能履約還款,這纔是投訴頻發的關鍵
在龐大集團公告澄清相關媒體所提及的“合同欺詐門”等一系列的報道後,上週末中國汽車流通協會針對上述報道的具體細節及所涉及的法律問題與媒體、法律專家及所涉企業進行了座談。
在座談中,“空白合同”、“國二排放”及“質量問題”,這三大在上述報道中涉及的核心問題,從法律層面及質檢總局官網上,得到了國內法律專家及所涉企業的全面否定。
不過法律專家對《證券日報》表示,作爲國內新興的汽車金融模式,有關融資租賃的知識還應更加普及,纔可避免所謂“合同欺詐”等一系列問題再次出現。
不存在“空白合同”
“誘騙客戶簽訂空白合同”是相關媒體所報道中最敏感的問題。但北京市匯佳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邱寶昌對《證券日報》強調:“什麼爲空白合同,即合同內容中缺失雙方約定的權利義務條款,才能被認定爲空白合同,如果只是雙方名稱、合同標的物、時間、金額甚至品種空白,權利義務的內容都明確和具體,那是格式合同。”
而龐大集團向記者出示的涉及投訴人的合同中,雙方權利義務明確,且註明,位置不夠亦可簽訂附件,並提供了已生效合同的附件內容,顯然不符合空白合同的範疇。對此,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會長何山對《證券日報》表示,在通常的合同中,根本不可能存在“空白合同”,“合同訂立雙方都是具有完全行爲能力的人,哪裏有不約定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就簽訂的合同。”
而相關媒體報道的另外一個關鍵是“租賃物買賣合同在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中就沒有這種合同形式,龐大涉嫌誘騙客戶。”但記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四章有關融資租賃合同的章節中發現,其第239條、240條、241條都明確指向“租賃物買賣合同”這一合同形式。何山表示,目前國內融資租賃主要在大型機械、飛機、船舶等領域較廣,而運用於汽車銷售,尤其是涉及農村市場的卡車業務尚處於啓蒙階段。“融資租賃在合同執行期間,標的物所有權並不轉移,承租人只是根據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向出租人交付租金,待租期滿後,承租人有權以標的物殘值購買標的物,這時標的物所有權才轉移。”
而記者發現,在此次投訴及去年的合同糾紛中,多數車主是因經營不善,交不起租金,而被龐大起訴,由法院執行收車,但車主的共同疑問就是“爲什麼由買變成租?”
何山表示,這主要是車主並不明晰融資租賃業務的實質,以及其所涉及的合同條款。
不能上牌不影響合同有效
此次投訴的第二個焦點在“龐大違規銷售國二排放車型,且車輛不能上牌照。”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國二排放的商用卡車在2008年7月1日後便不可以作爲上路車輛進行銷售,更不能上牌照。但記者調查發現,即便是今天,這樣的國二排放車輛仍有銷售,只不過此類車輛僅在固定區域行駛,如礦區、林區等。不能用作上路使用,更不能上牌照。
國內著名汽車專家賈新光對《證券日報》介紹,在上述日期前,這樣的國二車輛已大批售與經銷商,而又不能退回至廠家。而經銷商這樣銷售國二車用作區域內使用,國家法規並沒有明文禁止。
對此何山強調,車輛按國家規定不能上路,也不能上牌,這是國家公安機關爲了對汽車進行行管理而採用的措施,因爲發放的牌照,也是一種上路的許可。但其實這不應該與禁銷關聯,因爲其並不是物權的轉移。而如果只是區域內行駛,在銷售環節上,龐大並沒有問題,無論是融資租賃式的合同,還是普通銷售合同,並不違法。
質量問題仍需廠家複議
不同於“誘騙空白合同”及“銷售國二排放車輛”,產品質量問題是此次投訴中新出現的問題。
相關媒體報道稱,車主通過河北產品質量司法鑑定中心檢驗,發現兩輛由龐大銷售,中國重汽豪濼牌自卸車存在產品規格與《合格證》及《產品公告》不符,發動機查無生產編號等情況,被認定爲假冒僞劣產品。
但記者採訪了中國重汽負責售後技術服務的工程師李文革表示,公司整車在出廠的時候是嚴格按照國家部委相關的規定和技術規範進行生產的。而作爲整車生產企業,中國重汽擁有杭州發動機生產公司,且擁有國家質檢總局頒發的生產編號,即“XK06-205-0694”(2011年11月12日到期,而問題產品生產日期分別在2010年4月和2011年2月)。
而爲什麼司法鑑定中心卻並未查到生產編號?李文革解釋稱,在質檢總局網站上,如果輸入中國重汽,是查不到上述編號的,但如果輸入上述編號,是可以查到歸屬中國重汽所有的。
不過作爲經銷商,龐大對此表示並不做評價,其公告表示,在中國重汽提供發動機生產許可證後,公司將督促其儘快申請鑑定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