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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參加完同學聚會,酒氣未消的小汪回家途中不慎墜入一涵洞。事發後,小汪的父母一紙訴狀將參加聚會的12名同學一道告上法庭,要求他們對兒子的身亡承擔賠償責任。近日,廬江縣法院依法審理了該案。
2012年8月11日,同學崔某過生日,邀請了小汪等12位同學參加生日聚餐。宴席間,大家喝了2箱啤酒。下午2點左右,小汪和同學一道回家,路過某施工便道附近的涵洞時,小汪獨自來到涵洞邊,一不小心墜入涵洞身亡。
事後,小汪父母將參與此次聚會的其他12名同學告上法院,要求他們分別承擔死亡賠償金等經濟損失2.4萬元。法院審理認爲,12名被告共同參加崔某生日聚會,對小汪在酒後的人身安全應履行保障義務,應承擔一定責任。最終認定,受害人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爲44.7萬餘元,酌定12名被告共承擔12%的賠償責任。
(方奇陳宏星本報記者李後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