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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期)
8.工會經費的計提標準和範圍?
答:根據《工會法》第42條規定:凡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經費。全部職工工資總額包括的範圍和含義,按國家統計局發佈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相關規定執行。
1.全部職工是指在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其他所有制、鄉鎮企業及其附屬機構工作,並由其支付工資的各類人員。不論是編制內的還是編制外的人員,不論是出勤的還是因故未出勤的人員,不論是在國內工作的還是在國外工作的人員,不論是正式的人員還是試用期間的人員,不論是在本單位工作的還是臨時借調到外單位工作的人員,只要由本單位支付工資均應統計爲職工。
2.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其中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計件標準工資、計件超額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和其他工資等。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以及其他根據有關規定支付的工資,不論是計入成本的還是不計入成本的,不論是應稅項目的還是非應稅項目的,不論是以貨幣形式支付的還是以實物形式支付的,均應列入工資總額的計算範圍。
(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