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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電最高人民法院昨日發佈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司法解釋針對使用暴力惡意欠薪的行爲作出規定:對要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使用暴力或者進行暴力威脅的屬於刑法規定的“造成嚴重後果”,此種“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行爲可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介紹,根據刑法規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規定的“數額較大”: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
司法解釋對“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明確規定,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符合本司法解釋第三條的規定,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規定的“造成嚴重後果”;造成勞動者或者其被贍養人、被扶養人、被撫養人的基本生活受到嚴重影響、重大疾病無法及時醫治或者失學的;對要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使用暴力或者進行暴力威脅的;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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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惡意欠薪?
第一是“隱匿財產、惡意清償、虛構債務、虛假破產、虛假倒閉等”;第二是行爲人逃跑的,藏匿的;第三是隱匿、銷燬賬目,包括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等相關材料的;第四是一個兜底條款,不管使用什麼方法,如果他的目的在於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的,都可以認定惡意欠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