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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報記者劉純報道男子尹某在將與妻子共同積蓄的4萬元揮霍一空後,僞造銀行存單企圖騙過妻子。當尹某的妻子拿着存單到銀行取款時,卻被銀行的工作人員查驗發現該張存單系僞造,並據此順藤摸瓜將僞造存單的尹某抓獲。據《新民晚報》報道,上海浦東新區檢察院提起公訴,尹某已被法院以僞造金融票證罪和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9個月,並處罰金2.6萬元,剝奪政治權利1年。
尹某以80元價格僞造了銀行存單,這種行爲不單單是辦假證這麼簡單,而是已經涉嫌犯罪。怎樣判斷僞造金融票證罪與非罪的界限?在生活中,辦假證、錯填票證是否也涉嫌犯罪呢?
◎律師說法: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張宸律師表示:僞造金融票證罪指僞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以及僞造信用卡等金融票證的行爲。根據《刑法》第177條規定:應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僞造、變造金融票證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票證管理制度。因此無論行爲人主觀上是否有欺詐金融機構的行爲,只要主觀故意僞造了金融票證即構成此罪。在本案中,尹某揹着妻子將夫妻二人的積蓄揮霍後,爲了哄騙妻子而僞造銀行存單,雖然並無使用該存單的目的,但他放任該存單進入流通領域,行爲侵害了國家金融票證管理制度和金融票證的公信力,擾亂了金融秩序。
如果行爲人是由於過失而誤寫、錯填票證有關內容的不能以犯罪論處。同時行爲人雖繫有意僞造、變造金融票證,但其主觀上確實出於自我欣賞、收藏等個人目的,而且客觀上也確實沒有使票證流通的,因爲該行爲不具有任何危害社會的可能性,可視爲本法第13條規定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情形而不認爲構成犯罪。